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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男子劉男,十年前被堂姪以創業要找保人為由,騙劉男的身分證、工作證明等個資,向銀行以劉男的名義申請信用卡,盜刷信用卡、向四家銀行借現金一百萬元。經銀行催討,劉男才發現此事,控告堂姪後來判刑確定。
他以為不須為堂姪背債,不料國泰世華銀行於2007年7月取得法院支付命令,向劉追討二十九萬元。劉男家人收到通知,未即時轉交給劉劉男,致劉男未在二十天內提異議,銀行以他收到法院支付命令逾期提出異議為由,聲請強制執行,每月扣他薪水。
法律教室:
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第1項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第516條第1項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第521條第1項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支付命令即係指債權人聲請法院命債務人支付一定數量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如:白米一百台斤)、有價証券(如: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張)之民事命令。其性質屬於非訟事件,並不需要經由法院開庭審理,為較簡易之解決糾紛方式。
債務人自收受該信件之翌日起算,並包含週六及週日在內。除非該二十日期間之最後一天適逢休假日而得以順延至休假日後之次一日,否則該二十日之不變期間無法任意延長或縮短。收到支付命令以後,若沒有民事事實要趕快向法院提出異議;過20天提出異議的時間,該支付命令就有等同於法院判決的效力。債權人可以帶著支付命令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去向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一項規定之執行名義,申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動產不動產、強制扣1/3的薪水。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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