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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2 14:33:4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人的尊嚴

真主的確優待了人類,親手創造了人,給人吹了靈魂,讓衆天使爲人祝賀下拜,爲人制服了天、地的一切,並把他作爲在大地上真主的代治者,給他賦予了各種力量和天資,以便治理大地,達到爲人類所制定的最高的物質享受和精神昇華。

人類只有具備所有的發展因素,獲得自己的權利後才能實現自己的各種目的,達到自己的願望。伊斯蘭所保障的人權是生命權、擁有權、名譽權、自由權、平等權、學習權。這些權利是人類應該享有的,不分膚色、宗教、種族、國籍、社會地位。

真主說:(我確已優待阿丹的後裔,而使他們在陸上或海上都有所騎乘,我以佳美的食物供給他們,我使他們大大的超過我所創造的許多人)(《古蘭經》十七:70)。

穆聖在辭朝的講演中說:“諸位!你們的生命、財産、都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正如這一天,這一月和這個地方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一樣,注意!我已傳達了,主啊!請你見證。穆斯林不可侵犯穆斯林的生命、財産、名譽。”

生命權

人應該擁有的最重要的權利便是生命權,它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不能蔑視的權利。真主說:(你們不要違背真主禁令而殺人,除非因爲正義)(《古蘭經》十七:33)。除穆聖在以下聖訓中提到的幾種人外,不可隨意殺人。伊本·麥賽吾德的傳述,穆聖說:“除三種人外,不可殺死見證萬物非主、唯有真主,我是真主的使者的穆斯林:一、 有婦之姦夫,二、 以命抵命,三、 離衆叛教者。”

真主說:(你們不要因爲怕貧窮而殺害自己的兒女,我供給他們和你們。殺害他們確是大罪)(《古蘭經》十七:31)。又說:(當被活埋的女孩被詢問的時候:“你爲什麽罪過而遭殺害呢?”)(《古蘭經》八一:8—9)。

真主已給第一個殺人者制定了對任何人未定過的刑罰。阿布頓拉的傳述:穆聖說:“不可虧殺一人,阿丹聖人的長子,首開殺人之例,故一切人命案均由他負一份罪責。”

伊斯蘭教鼓勵人保護生命,用嚴厲的刑罰警告觸犯此法的人。真主說:(誰故意殺害一個信士,誰要受火獄的報酬,而永居其中,且受真主的譴怒和棄絕,真主已爲他預備重大的刑罰)(《古蘭經》四:93)。這段經文說明殺人者在後世將受痛苦的懲罰,永居其中,遭受真主的譴怒和棄絕及嚴厲的刑罰。爲此,伊本·安巴斯主張:故意殺害信士者沒有悔罪的餘地。因爲這段經文是最後下降的經文,與任何經文毫不抵觸。白拉依的傳述:穆聖說:“真主看來無理殺死一位信士比世界滅亡尤爲嚴重。”艾布·賽義德的傳述:穆聖說:“假設天、地上的人,共謀殺一位信士,則真主必使他們全部墮入火獄。”伊本·歐瑪的傳述:穆聖說:“誰用一言半語助人殺死一位信士,複生日,在他兩眼間寫著,此人與真主的仁慈無緣。”那是因爲無故殺人是破壞了真主的前定,剝奪了受害者的生命權,侵犯了人們因他的生存得到的榮耀權、受益權,他的失去,使他們得不到他的幫助。

殺害穆斯林,殺害受穆斯林保護的異教徒和自殺都是違禁的行爲。許多聖訓明確說明,殺害受伊斯蘭保護的異教徒者必入火獄。阿綏之子阿慕爾的傳述:穆聖說:“誰殺了與穆斯林有盟約的人,那麽,誰聞不著樂園的氣味。樂園的氣味芳香四溢,飄至四十年路程也能聞到。”

真主嚴厲警告了自殺的人。真主說:(……你們不要自投於滅亡……)(《古蘭經》二:195)。又說:(你們不要自殺,真主確是憐恤你們的)(《古蘭經》四:29)。艾布胡勒的傳述:穆聖說:“跳崖而尋死者,永遠在火獄裏跳崖,永居在其中。服毒而自殺者,永遠在火獄裏服毒,永居在其中。用鐵器而自殺者,永遠在火獄裏手持兇器刺腹。”一說:“上吊自殺的人,在火獄中永遠上吊自殺。自刎者,在火獄中永遠自刎。尋死者,永遠在火獄中尋死。”阿布頓拉之子仲都布的傳述:穆聖說:“你們以前的一人受了傷,不能忍受痛苦,用刀割了手,結果血流不止而死。”真主說“我的仆民自殺搶先來見我,我不讓他入樂園。”

根據聖訓,誰在現世用什麽東西自殺。複生日就用此受刑。除上述對自殺的禁令外,更嚴厲的是,伊斯蘭把無故殺一人的兇手按殺害衆人的兇手對待,這就是用最嚴厲的方式制止犯這種罪行的人,真主說:(凡枉殺一人的,如殺衆人;凡救活一人的,如救活衆人)(《古蘭經》五:32)。

由於人命案的嚴重性和危害性,複生日,在人類間清算的第一件案便是人命案。

真主規定了殺人抵命的律例,對殺人犯要處以死刑,以示對他的懲罰,對他人的告誡,這樣才能使社會安寧、公共秩序井然,人人安全。真主說:(有理智的人們啊!你們在抵罪律中獲得生命,【以此爲制】,以便你們敬畏)(《古蘭經》二:179)。

這種懲罰在以前的各大天啓宗教中也有規定。猶太教教律中,《出埃及記》的第二一篇中有: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迫害人然後暗殺者,現場抓獲時當即處死。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傷還傷,以烙還烙。

基督教教律中,起初未規定處死殺人犯。《馬特福音》第五章中爾灑說:“你們不要以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轉過來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拿你的內服,連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強逼你走一裏路,你就同他走二裏。”

後來,基督教教律承認了處死的刑罰。爾灑說:“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

《古蘭經》佐證著這一主張。真主說:((爾灑說):【我奉命來】證實在我之前降示的《討拉特》……)(《古蘭經》三:50)。

又說:(我在《討拉特》中對他們制定以命償命,以眼償眼,以鼻償鼻,以耳償耳,以牙償牙;一切創傷,都要抵償)(《古蘭經》五:45)。

由此可知,教律面前人人平等,人與人之間無任何區別,以命抵命。無論被害者是大人或小孩,男人或女人,每個人都享有生命權,所以,不能用任何方式侵害生命。甚至誤殺者,真主也沒有原諒他誤殺的罪責,而規定誤殺者要釋放奴隸,交出血鍰。真主說:(信士不致於殺害信士,除非是誤殺。誰誤殺一個信士,誰當釋放一個通道的奴隸,並以血鍰交付屍親,除非他們自願讓與)(《古蘭經》四:92)。

伊斯蘭在誤殺案中制定這種經濟補償的處罰是爲了保護生命,以免人們輕視生命,也爲了讓人們對殺人和流血的事件倍加小心謹慎,杜絕犯罪的各種因素,以免殺人或殺人後妄稱誤殺。

伊斯蘭特別重視維護生命,嚴禁胎兒有了生命後墮胎,但有充分理由,非墮胎不可時,可以墮胎。如惟恐胎兒的母親有生命危險等。無故墮胎者必須釋放一個奴隸。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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