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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分三類:1、故意殺人;2、半故意殺人;3、誤殺。
故意殺人罪
所謂故意殺人就是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企圖殺死教律規定不該殺的人,按這個原理,故意殺人罪具備以下條件方可定刑。
1、殺人犯是有理智的、成年的、故意殺人的。
阿裏的傳述:穆聖說:“三種人無法律責任:1、精神失常者,到恢復理智爲止;2、熟睡者,到醒時爲止;3、小孩,到成年時爲止。”艾布胡勒的傳述:穆聖時代,一人殺了人,然後兇手被帶到穆聖跟前,穆聖把他又交給了被害者的家屬,這時,兇手說:“主的使者啊!指主發誓!我不想殺他。”然後,穆聖對被害者的家屬說:“注意!若他說的屬實,你殺了他時,你准入火獄。”結果,被害者的家屬放了他,他被皮帶背綁著,他帶著皮帶走了。
《艾布達吾德聖訓集》中有,穆聖說:“故意殺人者須抵命。唯有被害者的家屬寬赦時,則不然。”
《伊本·馬哲聖訓集》中有:穆聖說:“故意殺人者須抵命,既不抵命又不拿血鍰者,將遭真主的棄絕和衆天使及全人類的詛咒,真主不接受他的正功和付功。”
2、被殺者必須是教律規定不該殺的人。
3、殺人時所使用的工具是兇器。
若不具備這些條件,則不算爲故意殺人。
論殺人的兇器
殺人的兇器大半是能致命的東西,無論是銳器或鈍器,因爲這兩種東西都能致命。艾奈斯的傳述:一個猶太人用兩塊石頭夾傷了一姑娘的頭,穆聖命人用同樣的兩塊石頭夾傷那猶太人的頭。這段聖訓駁斥了艾布哈尼法、色爾賓葉等學者的主張;他們主張鈍器殺人致命者不抵命。故意殺人還包括:用火燒死、用水淹死、從高處摔死、用牆壓死、勒死、監禁致死、不讓吃、不讓喝活活餓死、叫動物咬死。其中還包括,憑他人的謊證,殺死教律規定不該殺的人,然後,他們翻證說,我們故意殺死了他,這一切都算爲故意殺人。
用投毒的食物,致人死亡者,算爲故意殺人。
《布哈裏、穆斯林聖訓實錄》中有:一個猶太女人給穆聖送來一隻投了毒的羊,穆聖吃了一口,然後吐出,白拉依的兒子白希勒同穆聖一起吃了此羊,穆聖寬赦了此女人,沒有處罰她。即未傷任何人性命時,原諒了她。當白拉依的兒子白希勒中毒身亡後,穆聖命人處死了她。
半故意殺人罪
所謂半故意殺人就是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用習慣上不能致命的東西殺死教律規定不能殺的人。比如用很輕的木棍或用小石塊或用手或用鞭等東西打死人。如果用小木棍或小石頭打了一下或兩下,而後因打致死,這屬於半故意殺人。若打了對方身體的要害部位或打了小孩或病人,因打致死,或連續歐打強壯者而致命時,從表面上看,他是故意殺人的,但它仍屬半故意殺人,因爲命案的發生介於有意和無意之間,他的目的是打人,而不是殺人。因此,把它叫爲半故意殺人,沒有血鍰,因爲交納血鍰的原則是保護生命,除非有明顯的殺人動機時,則不然。如果不是純誤殺,則必須要納鉅額血鍰;因爲他犯罪的目的是打人,並非殺人。伊本·安巴斯的傳述:穆聖說:“故意殺人須抵命,誤殺須納血鍰不抵命,盲目用石塊或棍棒或鞭子將人致死者,按不同年齡的駝交出鉅額的血鍰。”舒爾布之子阿慕爾的傳述:穆聖說:“半故意的血鍰象故意的血鍰一樣是很高的,但兇手不抵命,那是惡魔在人們之間的惡作劇,所以,半故意的殺人並不是蓄意謀殺或使用兇器。”《奈薩義聖訓集》中有:穆聖在解放麥加那天,講演說:“注意!用鞭子、棍棒、石塊致人死亡者便算爲半故意殺人。
誤殺罪
誤殺是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幹自己正常工作的過程中發生的命案,如打獵或射擊而誤殺了教律不許殺的人,或一人挖井後,另一人掉進摔死,或設置捕獵的羅網,另一人陷網致死,象這些致人死亡的行爲是誤殺,這種人按不負刑事責任的小孩、精神失常者對待。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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