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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償就是抵命,寬免就是不抵命而要血鍰或原諒不要血鍰,即使給的再多。如果,受害者寬免不收分文血鍰,那麽,這種做法是最好的,真主說:(寬免是更接近於敬畏的,你們不要忘記互惠)(《古蘭經》二:237)。如果受害者的家屬寬免了兇手,那麽法官再無權懲處。
馬立克、萊斯主張:寬免後對兇手監禁一年,鞭打一百鞭以示教育。
必須抵償或寬免的依據是:真主說:(通道的人們啊!今以殺人者抵罪爲你們的定制,公民抵償公民,奴隸抵償奴隸,婦女抵償婦女。如果屍親有所寬赦,那麽,一方應依例提出要求,一方應依禮給予賠償,這是你們的主所降示的減輕和慈恩。事後,過分的人,將受痛苦的刑罰)(《古蘭經》二:178)。
艾布胡勒的傳述:穆聖說:“無故殺人者,受害者家屬有兩種選擇權:1、讓兇手交納血鍰而贖身;2、抵命。”
寬免權或抵命權是受害者家屬中繼承人掌握的權利,如果他們要求抵命,就抵命,若他們願意寬免,則寬免。假若繼承者之一原諒時,就免去了抵命,因爲一人的原諒可以代表大家。
艾布哈尼法的弟子穆罕默德說:有人給漢塔布之子歐瑪帶來了一個故意殺人犯,他命人處死他,然後,一位家屬寬赦了,歐瑪仍然命人處死他,這時,麥賽吳德之子阿布頓拉說:兇手的性命歸受害者的家屬所有,若一位家屬原諒時,兇手可以保全性命,但他的原諒不能代替其他不肯原諒者的權利,歐瑪對阿布頓拉說:“你認爲如何處治?”阿氏說:“我認爲你讓兇手交納血鍰,這樣可以對兇手免去那位原諒者的一份血鍰。”歐瑪說:我也認爲該這樣處治。艾布哈尼法、穆罕默德也如此主張。
如果受害者的繼承人中有未成年的人,那麽,要等到他成年,讓他選擇,因爲要求抵命是所有繼承者的權利,而兒童未成年前沒有選擇權,如果所有繼承者寬赦或其中的一人要求賠償血鍰,則讓兇手當即交出鉅額的血鍰。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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