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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將家庭暴力行為明確定義為「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故除通常常見之傷害行為外,亦擴及精神上之虐待情事,在適用上已經納入社會慣稱之婚姻暴力、親屬間性侵害等範圍。家暴法並進一步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加以成罪化,稱之為「家庭暴力罪」,但不另設刑責或強制加重處罰之規定,被告仍依原觸犯法律規定處斷。其目的除使社會剴切體認家庭暴力行為之犯罪本質外,為有效防止因進入繁複耗時之法律程序而造成法律保護空窗期之弊病,藉由命加害人於刑事追訴過程、緩刑及假釋期間接受法院所發之各種命令約束,以避免家庭暴力加害人雖受司法追訴但因多屬輕罪而未遭羈押,或因處以緩刑、假釋得以重返社會後,依然繼續危害或威脅受害人之情事發生,妥善保護家庭暴力之受害人。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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