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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可以不抵命
1、受害者所有家屬寬免或其中一人寬免,但寬免者必須是理智健全者,明白事理者,因爲小孩和精神失常者無法實施寬免權。
2、兇手去世或抵償者沒有該抵償的肢體
如果兇手去世或抵償者沒有應抵償的肢體時,因難以執行法度,免去抵命或抵償,把兇手的遺産作爲血鍰給予受害者的家屬,這是罕伯裏派和沙菲爾的主張,其依據是受害者家屬的權利關係著兇手本人,他們有權選擇,要麽抵命,要麽納血鍰。
馬立克、哈奈菲派主張:兇手死後,兇手的繼承者們不必交出血鍰,因爲受害者家屬的權利是針對兇手本人,而他已死亡,所以,兇手的繼承者沒有必要從其遺産中提取血鍰交給受害者的家屬。
3、兇手與受害者或與其家屬和解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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