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322|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其他] 實施抵命是法官的權力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2-3-29 09:25:4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要求抵命是受害者家屬的權力,實施抵命是法官的權力。古爾圖布說:毋庸置疑,只有法官才能使兇手抵命,法官必須承擔實施抵命履行法度的職責,因爲真主要求衆信士履行殺人抵命之法度,而沒要求他們去實施殺人抵命的法度,他們應該讓法官代替他們實施殺人抵命的法度。

薩偉說:其道理是故意殺人罪一旦確定後,法官必須對受害者家屬給予處置兇手的決定權,他們要麽選擇抵命、要麽寬免收納血鍰,未經法官的允許,受害者的家屬不許擅自處置兇手,因爲這樣往往會犯罪和虧待兇手。

若未經法官許可受害者的家屬處死了兇手,那麽,必須處罰殺害兇手者。

法官實施法度時,應該檢查行刑的工具,免得對兇手額外增加痛苦,法官應委託善於行刑的人執行死刑,其工資由國庫支付。

來源:伊斯蘭教法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11-17 08:26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