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衆學者公決:誰食用或損壞了別人的食物、飲料或能稱能量的東西時,他須得照樣賠償。阿依舍說:我沒見過象索菲耶一樣善於烹調食物的人,她爲穆聖烹調了食物,送來給他,我因嫉妒,氣的發抖,於是我打碎了碟子,我問道:主的使者啊!我這種行爲的處罰是什麽?穆聖說:“損壞碟賠碟,倒掉食物賠食物。”
但衆學者對已用完或損壞既不能量,又不能稱的東西是否賠償的問題有異議;哈奈菲派,沙菲爾派主張:誰用完或損壞了他人的東西,誰就照樣賠償,若找不到相似的東西時,則照價賠償。真主說:(誰侵犯你們,你們可以同樣的方法報復誰)(《古蘭經》二:194)。這段經文是針對損壞他人東西後照樣賠償的依據。
馬立克派主張:損壞東西後可以照價賠償,不必要照樣賠償。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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