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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誤殺的有經人,其血鍰是穆斯林血鍰的一半。男有經人的血鍰是男穆斯林血鍰的一半,女有經人的血鍰是女穆斯林血鍰的一半。
舒爾布之子阿慕爾的傳述:穆聖曾裁決有經人的血鍰是穆斯林血鍰的一半。
同樣,有經人的創傷的血鍰是穆斯林創傷的血鍰的一半,這也是馬立克、阿布都阿齊茲之子歐瑪的主張。
聖門弟子歐瑪、奧斯曼、艾布哈尼法等學者主張:有經人的血鍰跟穆斯林人的血鍰一樣,真主說:(如果被殺者的宗族是你們的盟友,那麽,兇手應當以血鍰交付屍親,並釋放一個通道的奴隸)(《古蘭經》四:92)。
祖胡勒主張:猶太人,基督教徒,受伊斯蘭保護的異教徒的血鍰跟穆斯林的血鍰一樣。
穆聖及四位哈裏法時代有經人的血鍰制度也是這樣的,但到穆阿威葉執政時代,他把有經人的血鍰的一半收入到國庫,另一半血鍰交給受害者。到了阿布都·阿齊茲之子歐瑪執政時代,他裁決有經人的血鍰是穆斯林血鍰的一半,他廢除了穆阿威葉所制定的一半血鍰交國庫的制度。
祖胡勒說:我並非敍述阿布都·阿齊茲之子歐瑪的爲人,而是說明他執政時期,受伊斯蘭保護的異教徒所得的血鍰是全額血鍰。
沙菲爾主張:有經人的血鍰是穆斯林血鍰的三分之一,跟穆斯林有約或得到穆斯林提供人生安全的多神教、拜火教的血鍰是穆斯林的血鍰的百分之六點六,這是有的學者所主張的最少份額。通過確切的證據而確定的受伊斯蘭保護的異教徒的血鍰是全額血鍰的百分之六點六,也就是八百銀幣。
歐瑪、奧斯曼、伊本·麥賽吾德主張:有經人婦女的血鍰是穆斯林婦女血鍰的一半。
伊本·安巴斯、沙菲爾等學者主張:殺害受伊斯蘭保護的異教徒和與穆斯林有約的人者,既拿血鍰又交罰金。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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