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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故意、錯誤的致傷懷孕的女人,致使其胎兒死亡時,須賠償最值錢的奴隸。無論胎兒是男的或女的,流産死亡或母腹中死亡。
至於胎兒流産後活著,然後,死亡時,須交全額的血鍰,若胎兒是男性,須賠一百隻駱駝。若胎兒是女性,須賠五十隻駱駝。胎兒的活可以通過他打噴嚏、呼吸、哭、喊、動來確定。
沙菲爾主張:如果胎兒在母親腹中死亡,同時他已成形,有生命時,方可抵償。成形的具體形狀是有手、有指。
馬立克主張:凡孕婦所流産的一塊肉或一塊血,須得賠償一個值錢的奴隸。
馬立克側重沙菲爾的主張說:賠償的原則是卸去抵償的責任,並不一定專賠償昂貴的奴隸。若知道胎兒沒有成形時,不必賠償。
奴隸的價值:
哈奈菲派,謝阿賓耶主張:一個奴隸的價格是五佰銀幣或一百隻羊,有的學者主張:五隻駱駝。艾布胡勒的傳述:穆聖裁決胎兒的血鍰是一個高價的男仆或女奴。穆散義布之子賽義德的傳述:穆聖對一個打死母腹中胎兒的人裁決:須賠償一個奴隸或一個奴婢,兇手說:聖人啊!我怎能對不能吃喝,不能出聲、不能言語者賠償呢?象這樣的胎兒不該賠償。穆聖說:你這個人囉嗦得象算卦者一樣。這是針對女穆斯林的胎兒,至於受伊斯蘭保護的女異教徒的胎兒的賠償金的問題,馬立克、沙菲爾、艾布哈尼法主張:須賠償成年女人血鍰的十分之一,但艾布哈尼法主張,按賠償的原則,受伊斯蘭保護的異教徒的血鍰跟穆斯林的血鍰一樣。沙菲爾主張:按賠償的原則,受伊斯蘭保護的異教徒的血鍰是穆斯林血鍰的三分之一。馬立克主張:按賠償的原則,受伊斯蘭保護的異教徒的血鍰是穆斯林血鍰的一半。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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