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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老人吃湯圓 嗆成植物人 護理之家有罪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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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9 20:42:4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台中市水美護理之家照服員周淑英,明知一名曾中風陳姓老人咀嚼能力不佳,卻在冬至時讓老人自行食用湯圓致阻塞喉嚨,老人送醫急救後仍因缺氧性腦病變成植物人。台中地院審結,認定負責人江瑞敏、周淑英有疏失,依業務過失重傷罪均判處六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陳姓老人曾罹患出血性腦中風,於九十八年十月廿九日入住水美護理之家,隔日即該護理中心何姓營養師評估,認為其牙齒咀嚼功能不理想應提供軟質食物。

  同年十二月廿二日、農曆冬至當天,護理中心應景提供湯圓供大夥兒食用,周淑英逕將裝有三顆湯圓的餐碗交予陳姓老人自行食用,老人吞湯圓後阻塞喉嚨致心肺停止,周女立刻呼叫兩名護理人員,以哈姆立克急救法將老人吞食的部分湯圓吐出,送醫急救後仍因心肺停止致缺氧性腦病變,呈現意識不清、行動不便、長期臥床需專人照料,後於一百年四月死亡。

  營養師作證,為陳姓老人進行臨床評估時,建議其食用的軟質食物不包括湯圓等黏稠性的食物。法官因而認定江瑞敏過失行為與老人重傷害之間有相當因果,依業務過失重傷害罪判處六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法律教室:

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

新聞中周女以護理照顧為業,其主要業務係從事病患之照顧等工作,本於職業因隨時注意病患身體及照顧飲食起居情況。周女明知陳姓老人咀嚼能力不佳,竟疏忽將湯圓交由老人自行實用,導致老人吞時候阻塞喉嚨致心肺停止,因而成為植物人。周女過失傷害之行為與陳姓老人成為植物人之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故法院以業務過失致重傷罪將周女及其所屬公司負責人論罪。


刑法
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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