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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發誓分擔血鍰是:一人被殺,不知兇手,在這種情況下,讓有嫌疑的一夥人發誓分擔血鍰,其條件是他們有殺人的明顯迹象,而且被害者在他們中被發現,沒有他人和他們參與的迹象或這一夥人跟被害者聚在一家中或沙漠中,然後他們離開被害者,分散而行或在某一區域發現被害者,而有一人身染其血迹時,要由這夥人發誓分擔血鍰。
若被害者在某一地區的路上或接近那一區域地方發現時,由那個地區的人發誓分擔血鍰。
如果被害者的屍體在兩個地方的交界處被發現。屍體接近那一地區由那地區的人們發誓分擔血鍰。
發誓分擔血鍰的形式是:受害者的家屬選擇該地的五十個男人,他們以真主盟誓:他們沒有殺人,也不知道兇手。
如果他們發了誓,就免去血鍰,否則,該地區的所有人分擔血鍰。
如果案情混淆不清時,由國庫支付血鍰。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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