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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制定酌定刑律例是爲了教育罪犯和違法者。制定酌定刑的道理與制定固定刑的道理是一樣的。但在三個方面與固定刑有所不同。
1、執行固定刑,要人人平等,但執行酌定刑,可以因人而宜。如一個德高望重的人一時失足時,可以原諒,如果處罰他時,對他的處罰比一般名譽和地位方面較低的人輕。
《奈薩儀聖訓集》中有:穆聖說:“對觸犯酌定刑的有修養的人,你們儘量赦免,但犯了固定刑時,則不然。”就是說:若曾未犯過罪的一人犯了過錯或觸犯了一件小罪或自願幹了罪,但是第一次時,你們不要責備他。若非懲罰不可時,應按最輕的方法處罰。
2、犯固定刑後被起訴到法官那裏,不許說情,但犯酌定刑時可以說情。
3、因犯酌定刑受法期間致死時,須得賠償。
漢塔布之子歐瑪曾恐嚇一孕婦,孕婦受驚致使胎兒流産死亡,歐瑪擔負了胎兒的血鍰。
艾布哈尼法、馬立克主張:不賠償、不負任何責任。因爲酌定刑和固定刑的效用是一樣的。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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