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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實施酌定刑是法官的權力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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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1 16:28:2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實施酌定刑由法官裁定,因爲他統管衆穆斯林。伊斯瑪依之子穆罕默德說:除法官以外,三種人有權實施酌定刑。

1、父親:有權教育孩子,糾正他的不良的德行、同樣母親在撫育孩子期間有責任教育孩子,叫他禮拜,打他禮拜,孩子成年後父親無權處罰他,即使孩子是糊塗的。

2、奴隸主:奴隸不履行奴隸主的權益,不盡對真主應盡的義務時,他有權處罰奴隸,使他改過自新。

3、丈夫:丈夫有權按《古蘭經》的教導、教育執拗的妻子。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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