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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償還物所具備的條件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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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1 16:29:5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1、償還物是有價值的,能交付的錢財或是一種利益。

2、如果償還物是必需收到或交付的東西,那麽,它必須是人共皆知的,沒有分歧的。

哈奈菲派主張:如果償還物不需要交付和收到時,知其不爲條件。如兩人稱對方彼此欠一件東西,然後,兩人奉讓各自的一份權益,以示和解。

邵卡尼側重:對不明確的事項可以按明確的事項調解。溫姆賽萊麥的傳述:兩人爲遺産問題上訴穆聖,只有訴狀,沒有證據。穆聖說:“我是凡人,你們向我起訴,你們有的人的理由可能比別人的充足,我只根據雙方的話判斷,我把同胞的一份判給誰,誰拿之,他只拿了火塊,複生日,他在脖項帶著一塊火鐵而來。”兩人皆哭並說:我的權利給予你。穆聖說:“如果你倆願意,可合理平分,然後拈鬮決定,彼此諒解。我未受到啓示的案件,就憑自己的思想解決之。”

邵卡尼說:此段聖訓說明,歸屬權不明的東西,可以彼此奉讓,原諒。因爲兩人的權利都不明確。對知道的事情可以按不知道的事情調解。同時,和解的雙方彼此奉讓,原諒。

沙菲爾主張:對歸屬權不明確的東西,按歸屬明確的東西調解是不允許的。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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