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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必須是精通天經、聖訓、瞭解教律、能辨別是非、沒有偏心和私心的、公正廉明的人。
衆法學家主張:勝任法官的人必須有演繹教律知識的水平,並要精通法律方面的天經、聖訓,瞭解先賢們公決的或有爭議的法律方面的問題,語言通達,洞悉類比。他須得是有責成能力的,公正的,耳聰目明的,能說會道的男性。
當法官的人儘量具備這些條件:必須擇優任用法官,所以,不許任用盲從者,外教人、小孩、精神失常者,犯罪者和女人當法官。艾布伯克熱台的傳述:當穆聖聽到,波斯人擁其國王凱斯拉的女兒繼承其位時說:“選婦女爲政的民族決不成功。”
同時法學家們主張:領袖必須委任法官,委任是擔任法官的有效條件。這不同於訴訟雙方邀請一位非正式的法官做裁決。對此問題馬立克、艾哈默德主張:這種人可以勝任此職。
艾布哈尼法主張:不允許這種人做裁決。唯有其裁決吻合本地正式法官的裁決時,則不然。
真主給我們敍述了在裁決中最高的典範。真主說:(達吾德啊!我確已任命你爲大地的代治者,你當替人民秉公判決,不要順從私欲,以免私欲使你叛離真主的大道;叛離真主的大道者,將因忘卻清算之日而受嚴厲的刑罰)(《古蘭經》三八:26)。
雖然,經文只呼籲達吾德聖人一人,其實呼籲所有從政的人。真主這樣敍述旨在爲我們解明裁決中的最高典範,而達吾德是受真主保護的聖人。真主呼籲他說:(你不要順從私欲,以免私欲使你叛離真主的大道)(《古蘭經》三八:26)。
既然,達吾德是一位受真主保護的聖人,而真主惟恐他順從私欲加以教導,那麽,其他人更應害怕順從私欲。艾布布萊德的傳述:穆聖說:“法官分爲三種,一種進樂園,兩種下火獄。第一種人明法理,秉公判決。第二種人明法理而判決有偏,第三種人無知而亂作判決。”
法官堅持天經、聖訓的同時,裁決時,須得參照衆法學家的主張及除四大法學家外的學者的演繹,而後選擇吻合真理的強有力的主張。優素福之子穆罕黑德敍述:回曆204年吉拉海之子伊布拉欣擔任了法官。哈力德之子歐瑪說:我沒有見過象吉拉海之子伊布拉欣一樣的法官,我曾同他一起共事,我擔任他的傳喚官,並給他誦讀案卷,立案時,他按真主教導的方式秉公判斷。然後,發表自己的主見。如果他判斷一宗案例時,就把裁決的材料交給我,以便我把它整理成案卷,材料背面我發現寫著:艾布哈尼法如此主張,如此主張。有些地方寫著:伊本·艾布萊倆如此主張。有些地方寫著:艾布優素福、馬立克如此主張,有些主張的下面畫著橫線的標誌。我就知道他選擇的是這一主張。最後,我把它載入案卷。
部分學者主張:法官應按自己的學派的主張判斷,免得製造糾紛,混亂。迪黑萊委說:如果部分法官當偏私裁決時,領袖迫使他們按自己的學派裁決,不得越派裁決,只接受大衆毫無置疑的,前輩學者曾主張過的判斷。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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