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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絕對官僚 於 2012-4-17 16:57 編輯
沙菲爾派主張:甲欠乙的錢財,乙無證據,甲又不承認時,若乙有能力時,有權從甲的財産中收回類似的,但不得拿非同類的財物。他們並主張:若乙只找到非同類的財物時,可以收取抵債務。
假若通過法官可以收回債務,而負債者承認欠款,拖延不還或不承認欠款,而有證據或債權人希望負債者承認欠款,並讓他在法官跟前發誓。這種情況下債權人直接收取債務呢?還是上訴法官呢?對此問題衆學者有異議;側重的主張是可以直接收取債務,穆聖對艾布蘇福揚的妻子杏得裁決的案例說明了這一點。象這種訴訟既困難,又要花錢且浪費時間。
他們還主張:債權者自己向負債者收取財物,需要損壞對方的門或挖洞才能收取時,可以這樣做。所損壞的東西不必賠償,正如爲了抵防侵害者,損壞侵害者的財物後,不必賠償一樣。他們的主張跟聖訓沒有矛盾。穆聖說:“你把信託物交給信託你的人,你不要欺詐欺詐你的人。”
漢塔畢說:所謂欺詐是欺詐者就是行虧,侵蝕別人東西的人。允許從負債者財産中收取自己的財産,彌補所受的損失者,不算欺詐者。穆聖說:“你不要欺詐他欺詐你的人。”這句話的意思是應人而宜,這不算爲欺詐,因爲他是收取自己權利的人,而負債者是侵佔債權者權利的人。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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