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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迫分爲兩種:1、受脅迫說某種話;2、受脅迫作某種工作。
1、受脅迫說某種話
受脅迫說某種話的人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如受脅迫說出了叛教之言時,不受教律的追究。受脅迫誣陷他人者,不受教律的處罰。受脅迫招供者,其招供不算爲定罪的證據。受脅迫締結婚約、商約、贈約者,這種契約無效。受脅迫盟誓,許願者毀誓、毀願不交任何罰贖。受脅迫休妻或複婚時,休妻、複婚均無效。真主說:(既信真主之後,又表示不信者——除非被迫宣稱不信;內心卻爲信仰而堅定者——爲不信而心情舒暢者將遭天譴,並受重大的刑罰)(《古蘭經》十六:106)。此段經文下降的歷史背景:安瑪爾之子穆罕默德的傳述:多神教徒抓了我的父親安瑪爾,他們嚴刑烤打他,最終,他說出了他們想要讓他說的話,後來,安瑪爾給穆聖告訴了事情的經過,穆聖說:“那時,你是怎樣想的。”他說:內心卻爲信仰真主而堅定。穆聖說:“如果再這樣他們對待你時,你仍這樣做。”
一說:他們脅迫他罵了穆聖,讚揚了他們的佛像,然後,他把此事告訴給了穆聖,他說:主的使者啊!他們嚴刑烤打我,致使我罵了你,讚揚了他們的佛象。穆聖說:“那時,你的心中是怎樣想的?”我說:我的信仰堅定不移,穆聖說:“如果他們再這樣對待你時,你仍這樣做。”爲此,真主下降了此段經文(……除非被迫宣稱不信,內心卻爲信仰而堅定者……)(《古蘭經》十六:106)。經文說明受脅迫者可以說出不信等其他之類的言詞。雖然這段經文專指口述叛教之言詞,但它包括了其他的類似的事項。
古爾圖布說:按教律的原則,真主寬免受脅迫者在受脅迫的情況下不信真主,也不受教律的責備。衆學者把教律的細則問題依次類推。如果細則問題上受到被迫,說出不信教的話,不受追究,不受教律之責。伊本·安巴斯的傳述:穆聖說:“真主寬恕我的教民的錯誤,遺忘及受強迫而做的。”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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