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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蔡姓男子和中國籍妻子張婦於91年結婚育有一子,但結婚不到三年蔡男外遇,經常和妻子發生口角,張婦憤而計畫將孩子帶回中國娘家。因小孩沒有護照,張婦向警察局謊稱孩子護照遺失並偽造蔡男的簽名,竟而順利拿到護照。張婦向家人佯稱要帶小孩外出拜拜,即搭飛機返回中國。
丈夫先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獲准,95年4月蔡家赴中國把小孩帶回。張婦為爭取孩子監護權,對丈夫的外遇行為提告,丈夫被依妨害家庭罪判刑3個月及賠償張婦60萬元確定。而蔡姓男子97年間則對妻子提出偽造文書、略誘罪告訴。地院依略誘罪判刑1年8個月,依法減刑為10個月,宣告緩刑3年。
法律教室:
刑法第241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上之和誘,被誘人知道拐誘的目的且同意;如施行不正當手段,違反被誘人之意思,而將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則為略誘。
父母親對小孩子的親權是雙方共有的。新聞中張婦將孩子帶回大陸不讓蔡男找到,使孩子脫離蔡男的監護,置於自己的實力支配下之行為已構成刑法第241條略誘罪。
來源: 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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