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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劉姓看護獲聘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鼻咽癌看護,劉女必須隨時注意病人夾在手指上的血氧機是否穩固,以維持血氧濃度。去年在醫院照顧廖男,一周後,劉女輪夜班看護卻在深夜睡著,涉嫌未注意夾在病患手指的血氧機夾子脫落,也沒有聽到心電圖監視儀器發出「嗶嗶」警告聲,廖姓病患因此血濃度太低而喪失意識,變成植物人須靠呼吸器維生。
廖男家屬憤怒提告,護士作證,當晚看到劉女睡著;高雄地檢署昨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嫌將她起訴。
法律教室: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
新聞中劉女以看護為業,其主要業務係從事病患之照顧等工作,本於職業因隨時注意病患身體及各項醫療器材的運作情況。劉女睡著而無法注意廖姓病患的血氧機夾子脫落,也沒聽到心電圖監視儀器發出警告聲,造成廖男成為植物人;劉女過失傷害之行為與廖男成為植物人之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而非醫院儀器的問題。故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第2項將劉女起訴。
來源: 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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