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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依照行政院衛生署函示看法,所謂醫療行為指:「凡是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或保健目的,所為之診治或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而以治療目的所為之處分或用藥等行為全部或一部之總稱。」
申言之,醫療行為的判斷標準有三:
一、是否以治療矯正或預防為目的。
二、是否有診察診斷及治療行為。
三、是否有用藥或處分行為。
若符合上述三項要件,原則上即可認為係醫療行為,而應受相關醫療法規的規範。
好比如拔罐、刮痧、抓藥開藥來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或健保之行為。如果從事的人是以此反覆為人治病而收取報酬,或為人以氣功治病、指壓推拿治病而收取報酬,又或坊間美容中心治療青春痘、面皰,如有擠出髒物,施以藥粉,此等行為即可認係醫療行為。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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