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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病人與醫療機構(醫院或醫生)成立醫療契約後,雙方即產生一定的權利義務,舉其大要:
一、醫師義務
醫師有親自診察的醫療義務、告知義務及勸告轉診義務,最重要的是,醫師有說明義務。通常我們到醫院看病時,醫師往往問一問,就開藥給我們,而一般病患也經常忽略或是不敢對醫師多問,其實任何一個診斷或醫療行為,患者應本於有知的權利而向醫生發問,而醫生亦應善盡其善良管理人責任及告知義務,如此亦可減少醫療上糾紛。所謂說明義務,簡單言之,即醫師有義務且應該向病患說明病況診斷結果、採取何種治(醫)療行為、採取該等醫療行為之理由及可能發生的危險,比如說有無副作用之可能、發生之比例等等。其說明之範圍則應視各個醫療行為之特性而定,至於達到何種程度之危險應特別說明,一般來說,在具體情況下,如醫師曾說明,患者就有拒絕醫療之可能時,醫師即有說明義務。
二、病人的權利
A、為病人實施醫療的團隊,病人有知道其姓名、職稱之權利。
B、有向主治醫師詢問其病名、病徵、治療過程、治療方法、用藥及癒後情形,並獲得
主治醫師回答之權利。
C、對於須病人同意才能實施的醫療行為,有事先被告知並於充分了解後,表示同意或
拒絕的權利。
D、對於同意書的內容有醫師解釋的權利。
E、對於有危險性的醫療或用藥,應該在事先向病人明白說明詳情、危險性、可能的結
果,病人充分了解後,有同意或拒絕的權利。
F、病人有主動出院或轉院的權利。
三、病人的義務
病人則有接受診治義務、接受檢查義務、遵守醫囑義務、誠實告知義務及支付醫療費用的義務。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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