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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發生時,同時涉及刑事的業務過失致死罪或業務過失傷害罪,及民事的損害賠償請求。
調解係省錢、省事又省時之解決民事紛爭的方法,醫療糾紛發生時,被害人可以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聲請調解,毋庸逕行提起訴訟。又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即『醫療糾紛屬於強制調解事件』,觀其調解前置之立法目的,因醫療糾紛常須由專家鑑定並經調查證據,始能認定責任之歸屬與範圍,故將調解置於起訴前,由專家充當調解委員協調、勸解,能迅速解決紛爭。
所以一旦醫療糾紛事件發生,被害人當然可以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聲請調解,倘被害人跳過調解這步驟,直接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法院也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四條之規定,將被害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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