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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醫療法第七十二條及醫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醫師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如洩漏了病患資料,依醫療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將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除此之外,因醫師之特別身分,另有醫師法之懲戒,依醫師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將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上述之懲罰屬於行政罰,另外,如果醫師故意將病患資料洩漏出去,可能涉及民法之損害賠償和刑法的洩漏秘密罪。
(一)民事損害賠償
醫師故意將病患之資料洩漏予他人知悉,侵害了病患之個人隱私權,造成病患因此受有損害,病患可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請求醫師及醫院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二)刑事洩漏秘密罪
依刑法第三百十六條規定,「醫師、藥師、藥商…或其他佐理人,或曾擔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綜上所述,原則上只處罰醫師「無故」之洩漏秘密行為,即醫師無正當理由洩密。如果醫師發現傳染病,依法向主管機關陳報;受有關機管委託鑑定所為之報告等情況,不可認為醫師無正當理由。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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