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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丈夫准許女人提出的條件,不把她從家或住所中逐出,或不帶她出門旅行,或不納妾等。艾布哈尼法,沙菲爾等學者主張:象這些條件是荒唐的,丈夫沒有必要履行,但婚約有效。穆聖說:“穆斯林應信守所有的條件,但以非法爲合法,以合法爲非法的條件,則不應信守。”上述利於女人的條件是以合法爲非法的條件,其實丈夫納妾,帶女人外出旅行均爲合法。穆聖又說:“凡不符合天經的條件都是無效的,即使有一百個條件。”而上述條件既違背天經,又不符合教律,也不利於女人,不利於訂婚。漢塔布之子歐瑪,艾布萬尕斯之子賽爾德,穆阿威耶等聖門弟子及罕伯裏派的學者主張:必須信守利於女人的條件,否則,婚約無效。真主說:(通道的人們啊!你們當履行各種約言……)(《古蘭經》五:1)。穆聖說:“穆斯林應該信守契約。”阿米爾之子吳古白的傳述:穆聖說:“構成合法同居的條件最應履行,那是婚姻的要素。”艾斯萊麥的傳述:一人娶了一位女人,女人把住娘家作爲結婚的條件,結婚後他想讓女人搬回家,女方的家屬向漢塔布之子歐瑪告發了他,歐氏說:女人有權享有她提出的條件,有約必踐,有言必信。
丈夫應信守女人提出的有利於她的,不妨礙婚姻的條件,如女方提出的條件是讓男方增加聘儀。
伊本•固達麥說:上述漢塔布之子歐瑪等幾位聖門弟子的主張是公認的,在當時沒有任何異議。至於穆聖所說的:“凡不符合天經的條件,都是無效的。”是指教法沒有規定的。誰對此有異議則應舉出證據。至於艾布哈尼法和沙菲爾所主張的,倘若丈夫信守了有利於女人的條件,那麽,會使合法成爲非法。我們對此的答復是,不會使合法成爲非法。如果丈夫未信守利於女人的條件,那麽,女人有權解除婚約。至於艾布哈尼法等學者主張的,這些條件不是利於女人的。我們不同意這種主張,而這正是利於女人的條件,利於女人的條件就是利於婚約的條件。
伊本•路世德說:上述學者分歧的焦點是,艾布哈尼法等學者堅持的是廣義的聖訓。阿依舍的傳述:穆聖對人們講演說:“凡不符合天經的條件都是無效的,即使有一百個條件。”
漢塔布之子歐瑪等聖門弟子堅持的是狹義的聖訓,阿米爾之子吳古白的傳述:穆聖說:“構成合法同居的條件最應履行,那是婚姻的要素。”上述兩段聖訓都是布哈裏,穆斯林輯錄的正確的聖訓。但按法學原理,應執行狹義的,放棄廣義的。
伊本•泰米葉說;凡明智者簽訂的契約,只要合乎其目的,且爲正當,則不會輕易放棄、廢除。如定期交易的商品,某些地區保值的硬幣,商品的信譽卡,及夫妻某一方提出從事某職業等條件。都不會輕易廢除,因爲契約中的具體條件能說明籠統的事實。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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