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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兒吮乳兩年可確定同乳關係,禁止通婚,這是真主規定的期限。真主說:(做母親的,應當替欲哺滿乳期的人,哺乳自己的嬰兒兩周歲)(《古蘭經》二:233)。
嬰兒兩年內需用乳奶充饑,生肌。所以,他成了乳母的孩子,與她的親生子女有了同乳關係,故禁止通婚。伊本•安巴斯的傳述:穆聖說:“兩年內的哺乳可定同乳關係。”一說:“壯骨、生肌的哺乳,可定同乳關係。”這是針對兩年內吮乳能壯骨,生肌的嬰兒而言。溫姆賽萊麥的傳述:穆聖說:“嬰兒斷奶前吮乳到胃,並能吸收營養時,方可確定同乳關係。”
艾布哈尼法、沙菲爾主張:如果兩年內,嬰兒需要食物不需要奶,而被斷奶,過一段時間後一女人給他哺乳,那麽,這種哺乳可確定同乳關係,禁止通婚。穆聖說:“充饑的哺乳,可定同乳關係。”
馬立克主張:兩年後,無論吮乳多少,跟水一樣,不定同乳關係,兩年內斷奶,斷奶後不需要哺乳,後又吮乳則不定同乳關係。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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