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衆學者公決:奴隸可以娶婢女,自由女可以嫁奴隸,但須得本人情願和其家長同意,但自由女不許嫁自己所管轄的奴隸,否則,婚姻無效。衆學者對自由民娶婢女的問題有不同的主張。
衆學者主張:以下兩種情況下自由民方可娶婢女。
1、沒有能力聘娶自由女;2、害怕淫蕩。
真主說:(你們當中在能力方面誰不能娶通道的自由女,誰可以娶教友所管轄的通道的奴婢。真主是知道你們的信仰的。你們彼此是同教的,故你們取得她們的主人許可後,可娶她們爲妻室,你們應當把她們的聘儀照例交給她們,但她們應當是貞節的,不可是淫蕩的,也不可是有情人的。她們既婚之後,如果作了醜事,那麽,她們應受自由女所應受的刑罰的一半。這是特許你們中恐陷於姦淫的人規定的。你們能堅忍,那對於你們是更好的。真主是至赦的,是至慈的)(《古蘭經》四:25) 。
古爾圖布說:寧願單身勝於娶奴婢,寧願維護尊嚴不願寄人籬下。跟奴婢結婚會使孩子成爲奴隸,貶低人格。
歐瑪說:聘娶奴婢的自由民,會使自己的孩子成爲奴隸。馬立克之子艾奈斯的傳述:我聽穆聖說:“誰內淨外潔的想見真主,誰就聘娶自由女!”
艾布哈尼法主張:有能力娶自由女者可以娶奴婢,惟有已娶自由女爲妻者,爲了維護自由女的尊嚴,不得再娶奴婢。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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