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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16 18:19:3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休妻的論斷

衆法學家關於休妻的問題衆說紛紜,最正確的主張是:哈奈菲派和罕伯裏派的主張。他們主張:無緣無故的休妻爲非法。穆聖說:“願真主棄絕想休妻和已休妻的人。”因爲結婚是真主所賜的恩典,而休妻是負恩之行爲,負恩是非法的,所以,無正當理由不允許休妻。正當的理由是丈夫懷疑妻子有越軌的行爲,或根本不愛妻子,因爲真主是調動心靈的主。若沒有正當的理由而休妻,那才是負恩的行爲,是不道德的、可惡的、被禁止的。罕伯裏派對此有詳細的解釋;

他們主張:有些情況下,休妻爲當然。有些情況下,休妻爲非法、有些情況下休妻爲認可。有些情況下休妻爲可佳。

1、夫妻雙方感情破裂,雙方的仲裁者認爲離婚是結束矛盾的唯一辦法時,讓他倆離婚爲當然。發誓不與妻子交接者等待四個月後,休妻爲當然。真主說:(盟誓不與妻子交接的人,當期待四個月;如果他們回心轉意,那麽,真主確是至赦的,確是至慈的。如果他們決心休妻,那麽,真主確是全聰的,確是全知的)(《古蘭經》二: 226—227)。

2、無故休妻爲非法,這有害于夫妻雙方。無故毀掉了努力營造的家庭,這跟揮霍錢財一樣爲非法。穆聖說:“不能傷害自己,也不能傷害別人。”一說:這種休妻爲可憎。伊本·歐瑪的傳述:穆聖說:“真主看來最厭惡的合法便是離婚。”一說:“真主看來,最厭惡的合法之事莫過於離婚。”既然穆聖定休妻爲合法,而受到真主厭惡是因爲它毀掉了婚姻中的若干利益。所以,定其爲可憎。

3、妻子品性惡劣,難以相處,受其傷害,無結婚樂趣等緣故時,休妻爲認可。

4、妻子不履行真主對她規定的禮拜等功課,丈夫又無能強迫她履行這些功課,或妻子不貞節時,休妻爲可佳。

艾哈默德說:不貞節的妻子丈夫不應挽留,那會有損於他的教門,使他時時膽心,她和他人鬼混,生下私生子強加于他。象這種女人,他可以施加壓力讓她討休。真主說:(……你們也不得壓迫她們,以便你們收回你們所給她們的一部分聘儀,除非她們作了明顯的醜事)(《古蘭經》四:19)。

伊本·固達麥說:妻子不履行主命或不貞節時,休妻爲當然。夫妻感情破裂或妻子不願受丈夫的傷害而討休時,離婚爲可佳。

伊本·西納在《醫典》中說:只要有離異的理由,應該離異,不應勉強,因爲勉強維繫會釀就種種害處和禍患。例1:性格不和的夫妻越勉強湊合,矛盾越加劇,傷害越大,更難於相處生活。例2:若女人嫁了非門當戶對的,沒有處事能力的男人。或嫁了性格粗暴的男人;而這些因素導致女人愛慕他人,愛慕之心人皆有之,終久釀成不良的後果;夫妻不合,不生兒育女。在這種情況下,最好夫妻離異,另找物件,和睦相處,生兒育女。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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