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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遭到天災怎麽辦
如果莊稼和果實遭到乾旱、冰雹、枯死等天災而非人禍被損失。對此律例詳述如下:
如果果實成熟後,農夫把成熟的果實出售給購買者,採摘前,遭到天災時,其損失仍由農夫負擔,購買者不付款。紮比爾的傳述:穆聖曾命令農夫不要讓購買者負擔農產品交易中的天災損失。一說:“你給教胞出售果實,而果實遭到天災未收時,就不該向他索要貨款,你憑什麽無理的拿教胞的錢財。”
如果農夫沒有連樹帶果一起出售給購買者,或沒有連樹帶果出售給園主,這種情況下,遭受天災,由農夫負擔。如果在購買者遲遲未摘而遭受天災的情況下,果實的損失由購買者負擔。如果果實損失不是天災所致,而是人爲的,購買者有自由權;要麽解除買賣契約,索回貨款,要麽收下剩餘的果實,已損失的由農夫照價賠償。艾哈默德、艾布吳伯德等學者也持此主張。衆學者主張:穆聖命令農夫不要讓購買者負擔農產品交易中的天災損失,此命令按可佳對待,是一種行善幹好,並非當然,也不是非免不可的。他們把聖訓中的命令認爲可佳,不爲當然的道理是,那是因爲購買者購買了果實後,發生了天災。假若他購買後出售或送人,那是他的權利。穆聖曾禁止了不但風險而獲利的交易。若已成交,採摘前遭天災時,損失由農夫負擔。穆聖禁止了出售未成熟的果實,假若果實成熟交易後,遭天災造成的損失由農夫負擔,那麽,穆聖的這種禁止就毫無意義。馬立克主張:農產品遭天災的損失不到三分之一時,由購買者負擔。超過三分之一時,由農夫負擔。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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