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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12 00:27:3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締訂經營果木合同的一方亡故怎麽辦

如果雇人經營果木的締約者——園主亡故,而樹已結果,尚未成熟時,爲了維護雙方的利益,佃農應繼續勞動,直到果實成熟,即使硬行讓園主的繼承者維持合同。如果佃農去世,那麽,其繼承人繼續勞動,直到果實成熟。因爲這樣都不會傷害任何一方,但佃農在合同被解除後,果實成熟期間所付出的勞動不應另得報酬。如果合同期限結束或合同被解除後,佃農或其繼承人拒絕勞動時,不得強迫他們。如果果實成熟前他們想採摘時,他們沒有這種權利。

以下三種情況下,採摘果實的權利歸園主或其繼承人所有:

1、雙方同意採摘果實的同時,協定確定分成;

2、給佃農或其繼承人給予相當於他們勞動的工價,也就是採摘果實的工資。 .

3、果實成熟前的一切費用向佃農或其繼承人索取,或從佃農應得的果實份額中提取,這是哈奈菲派的主張。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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