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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13 07:30:4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租賃有效的條件

1、租賃雙方都要情願,假若一方不情願,則租賃無效。真主說:(通道的人們啊!你們不要借詐術而侵蝕別人的財産,惟借雙方同意的交易而獲得的除外。你們不要自殺,真主確是憐恤你們的)(《古蘭經》四:29)。

2、徹底瞭解承租物,以免發生爭執。爲了避免發生爭執,首先瞭解,親眼目睹將要租用的實物,或要求對方詳細說明,同時說明租賃的期限;若干月或若干年。若租賃的是勞務技術,則必須說明要求所幹的工作。

3、承租物必須是當時能拿到的,而且是教律允許的,客觀上能辦到的。有的學者主張:這些是租賃有效的條件,但不許租賃共有的財産,因爲共有的財産是不能當時拿到手而利用的;這是艾布哈尼法、祖佛勒的主張。衆法學家主張:可以租賃共有的財産,因爲租賃對合夥者有利,同時也可以全部交出或分股交出租賃物。正如合股買賣中允許的那樣,而租賃是一種買賣。如果租賃對合夥者沒有明確的利益,則租賃無效。

4、出租人能交出承租物,同時承租物是能利用的,所以,不許出租烈性的、難以馴服的未絆的牲畜,這種牲畜既不能放開,又不能交付。不許出租不毛之地,也不許出租有殘疾不能使用的牲畜。

5、承租物應該是允許使用的,不許雇人幹非法之事,也不許雇人幹主命善功。同樣,不允許雇人犯罪,如雇人枉殺無辜,或雇人運酒,或把房屋租給賣酒者,或租給玩賭者,或租賃房屋做爲福音堂,因爲這種出租是犯罪的。同樣,不許雇卜卦者蔔卦,雇觀象士觀象,也不許給這些人付工資,因爲這是對非法之事或用詐術侵吞他人財産方面所付的代價。不允許雇人禮拜、封齋,因爲禮拜、封齋是個人主命,須由個人完成。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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