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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的教律依據
伊斯蘭教爲了解決人們的需求,允許委託他人辦事,因爲每一個人親自不能處理萬事,需要委託他人代辦。真主說:(我如此使他們覺醒,以便他們互相詢問,其中有一個人說:‘你們逗留了多久?’他們說:‘我們逗留了一天,或不到一天。’他們說:‘你們的主最清楚你們逗留的時間的。你們自己派一個人,帶著你們的這些銀幣到城裏去,看看誰家的食品最清潔,叫他買點食品來給你們,要叫他很謹慎,不要使任何人知道你們’)(《古蘭經》十八:19)。真主敍述優素福說:(當時他對國王說:“請你任命我管理全國的倉庫,我確是一個內行的保管者。”)(《古蘭經》十二:55)。很多聖訓已說明可以委託他人辦事。如穆聖委託艾布拉菲爾和一位輔士替他與美姆奈訂婚。又如穆聖委託他人還賬,確定法度,執行法度,委託他人宰犧牲品,分配其鞍和皮子等。衆學者不僅公決委託他人辦事爲認可,而且主張爲可佳,因爲委託是一種助人行善,敬畏真主的行爲,這正是《古蘭經》所號召的,聖訓所倡導的。真主說:(……你們當爲正義和敬畏而互助,不要爲罪惡和橫暴而互助)(《古蘭經》五:2)。穆聖說:“真主對其仆民的襄助取決於仆民對其教胞的幫助。”
委託分爲有局限的委託和籠統的委託。有的學者主張:如果委託是有局限的,則禁止被委託者違背委託者的意願行事。有的學者主張:如果委託是籠統的,則可以違背委託者的意願去做更適宜的。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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