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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妻子隨地小便 夫不堪同居之虐待訴離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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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27 00:13:0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妻子隨地小便 夫不堪同居之虐待訴離

  台北有翁姓麵包師父,七年前娶越南籍妻子阮氏。原本生活正常,但在妻子生下兩個兒子後,行為異常的在臥室及廚房、浴室外面隨意小便,再用衛生紙擦掉,造成翁家空氣瀰漫著尿騷味,連阮氏的房間也是味道濃郁,事後在推說是小孩隨地小便。翁母好意勸說媳婦要到廁所去上廁所,卻被媳婦咒罵「你怎麼不早點死」。

  阮氏來台後不願融入家庭,在家也不做任何家事,連孩子都是翁母照顧的,麵包師父為此和妻子分房。麵包師父忍無可忍,以不堪同居虐待向法院訴請離婚。

法律教室

  麵包師父以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三款不堪同居之虐待,向法院訴請離婚。阮氏在臥室及廚房、浴室隨地小便與咒罵婆婆的行為,在客觀上已逾越夫妻通常可忍受程度,危及兩造的婚姻關係之聯繫。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係指予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共同生活者而言(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678號判例可資參照)。蓋婚姻關係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夫妻以相愛為基礎,互相尊重、忍讓與諒解,且應互相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

  夫妻之一方其行為在客觀上已逾越夫妻通常可忍受程度,危及兩造婚姻關係之維繫,應認已達不堪同居虐待之程度。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不堪同居之虐待」,包括身體上及精神上不堪同居之虐待。斟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以為斷。若受他方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者,即不得謂非受不堪同居之虐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2號解釋參照)。

  類似不堪同居之虐待的判決,大多都斟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以為斷,法官以自由心證及相關解釋參照判決離婚。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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