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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網路辱罵「金妓獎」 居然無罪!?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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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4 00:08:0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網路辱罵「金妓獎」 居然無罪!?

  中部某已婚中年男子黃先生,前年在交友網站認識黃姓女子,兩人出遊交往不久便不歡而散,黃男卻在自己交友網頁張貼寫下「金妓獎給妳」、「網路老妓女」等不堪字眼,還提及黃女暱稱「我滴心肝寶貝」,遭依加重誹謗罪起訴;但台中地方法院法官認為,他人無法從暱稱得知黃女真實身分,判黃男無罪。

案情討論:
  此案判處無罪之重點在於無法確知所指之人之「真實姓名年籍」,男子在「自己網頁」上留下辱罵的字眼,且辱罵之人是使用暱稱,並無指名道姓,且網路上暱稱一般平常,許多人可以使用與更改,實在是很難直接判斷是罵誰,影射的感覺也難證實。男子是在自己的網頁中留言,並不是直接留言在女方網頁中,就算認定言語有誹謗之意,但無誹謗之人,難定有罪。


法律教室:

  一般網路犯罪最常遇到的是,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罪與刑法310條誹謗罪。所謂公然侮辱,係指於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未指明具體事實,而以言語或舉動為內容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輕蔑行為;而誹謗罪構成要件須有意圖散布於眾,將事實傳播於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得知悉其內容之意;且有傳述指摘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摘發之意,就某依具體事實揭發而傳播轉述毀壞損害之意,足以減損貶低他人在社會上之名譽地位。刑法309條所稱「侮辱」及310條所稱「誹謗」之區別,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後者則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者。

關鍵
  本件法院判決之轉折點在於男子是在自已網頁中留下「金妓獎給妳」、「網路老妓女」等文字,並無法使觀看文章之人特定男子所欲侮辱或誹謗的對象是誰,至於二審是否有不同見解,則拭目以待。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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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5 01:55:54 |只看該作者
真是多看多聽增廣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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