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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分配逆産
馬立克主張:分配逆産權交給領袖,由他酌情處理,他可以自己享用或分給他的近親。剩餘的用於穆斯林的公益事業,四位哈裏法不僅這樣主張,而且這樣遵循之。
穆聖說:“真主給你們的逆産中的五分之一隻歸我所有,最終五分之一歸你們所有。”
至於逆産穆聖沒有按五分之一、三分之一的分配,《古蘭經》中只提述了分配的物件。因爲他們是最應接受的人。真主說:(他們問你!他們應該怎樣費用,你說:“你們所費用的財産,當費用于父母、至親、孤兒、貧民、旅客……”)(《古蘭經》二:215)。
衆學者公決:可以把逆産用於除這些人以外的人。阿塔依的傳述:真主的五分之一和使者的五分之一是一回事,使者有權隨意支配這種財産。
逆産分配的聖訓中有不同的分配方法,穆聖一旦獲得逆産,當天就分配給有家屬的人二份,給單身漢一份。
艾布伯克爾曾分配逆産時,給自由民和仆民分給能解決困難的數額。
歐瑪設立一個專門管理國家財務和戰士與公職人員年俸的機關。負責統計先信奉伊斯蘭教的和有困難的人,如一個人按其信教的遲早,一個按其受難的程度,一個人按其家屬的多少,一個人按其困難的程度,而分配逆産。
像這種區分對待的原則是酌情而定的。每個人所得的份額根據當時的實際狀況而定。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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