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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12 01:01:2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爲勢所迫時可以吃被禁止的食物

爲勢所迫者爲了保全生命,免於死亡可以食用自死物,豬肉及真主所禁食的動物。此處,許可吃的目的是到了非吃不可的地步。真主說:(……你們不要自殺,真主確是憐恤你們的)(《古蘭經》四:29)。

爲勢所迫的程度

人遭到饑餓快要餓死或導致生病時,均算爲爲勢所迫者,無論爲勢所迫者是清廉者或犯罪者。真主說:(他只禁戒你們吃自死物、血液、豬肉、以及誦非真主之名而宰的動物;凡爲勢所迫,非出自願,旦不過分的人,(雖吃禁物),毫無罪過。因爲真主確是至赦的,確是至慈的)(《古蘭經》二:173)。

福哲爾的傳述:我來見穆聖說:死物我們可食嗎?穆聖說:“你們糧盡食絕了嗎?”我們說:早晚我們只喝一杯奶。穆聖說:“主啊!這樣的饑餓難能忍耐。”在這樣的情況下,穆聖准許大家食用死物。

伊本•哈茲姆說:爲勢所迫者的程度是挨了一天一夜的饑餓,再找不到飲食,若害怕身體衰弱,導致死亡或難能行走,或難以勞動時,爲了顧命起見可以食、飲非法食品。我們對爲勢所迫者所制定的挨餓一天、一夜的程度是,根據穆聖禁止連續封一天、一夜的齋爲依據。若挨餓未達到一天、一夜,且害怕餓死者,也是爲勢所迫者。

馬立克派主張:若三天內未吃任何東西者,可以食用易得的真主所禁食的東西,即使他人的食物。

爲勢所迫者食用的數量

爲勢所迫者從自死物中吃能保住生命的、能打起精神的數量,也可以根據需要預留一點以防挨餓。

艾哈默德、馬立克主張:允許爲勢所迫者吃飽。賽姆爾之子紮比爾的傳述:一人住在漢熱地方,一隻駝死在他那裏。其妻對他說:剝了皮,我們曬乾肉,炸油吃了。他說:得首先請示穆聖,他問了穆聖。穆聖說:“你有其他充饑的食物嗎?”他說:沒有。穆聖說:“那麽,你們吃了算啦。”

艾布哈尼法的弟子主張:不能吃飽。沙菲爾主張:可以吃飽。

別處找到食品的人不算爲爲勢所迫者

爲勢所迫的人是找不到能食的食品,即使在他人跟前。若爲勢所迫者在他人跟前能找到食品時,儘管未取得食主的同意,可以食用。這是衆學者的公決,他們對於別人的食品過後是否賠償的問題有異議;大部分學者主張:若一人饑餓所迫,且食主不在時,他可以食用之,過後須得賠償,因爲爲勢所迫不能成爲侵害他人權利的藉口。沙菲爾主張:爲勢所迫者過後不必賠償,因爲真主許可爲勢所迫者,可以食用別人的東西,所以過後,不必賠償。許可和賠償不能同時存在。如果有食品而食主不讓食用時,爲勢所迫者只要有能力就可以強取。馬立克派主張:這種情況下,爲勢所迫者給食主警告說明,他是受饑所迫的,若不給食品,將他殺死、警告後,可以跟他撕殺。若食主被殺、他該殺,因爲他應該給爲勢所迫者提供食品,若別人殺了食主時,須得抵命。

伊本•哈茲姆主張:爲勢所迫到了食用被禁食的食物的程度,而且得不到穆斯林和被護民的食物的人,可以食用、吃飽、預留一點被禁食的食物,直至找到合法食品。一旦找到合法的食品,禁食的食品仍爲非法。若得到了穆斯林的或被護民的食物時,已成了穆聖命令的,要款待的物件。穆聖說:“你們款待饑餓者。”在這種情況下,他再不算爲爲勢所迫者,去吃被禁食的食品,若得不到款待時,仍屬於爲勢所迫者。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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