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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12 01:02:5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可否吃拜火教拜星教的所宰物

衆法學家根據他們對拜火教的宗教根源的認識不同而對他們的所宰物的主張也不同。阿裏等學者主張:拜火教曾是有經人,後來其經典失傳。有的學者主張:拜火教是多神教徒。

主張他們曾是有經人的學者主張:可以食用他們的所宰物。他們歸納於下列經文之列。真主說:(……曾受天經者的食物,對於你們是合法的;你們的食物,對於他們也是合法的……)(《古蘭經》五:5)。

穆聖說:“拜火教,你們應按有經人對待。”

伊本•哈茲姆主張:拜火教是有經人,任何情況下他們按有經人對待。這也是艾布掃勒和字面派學者的主張。

衆法學家主張:食用他們的所宰物爲非法,因爲他們認爲拜火教徒是以物配主者。有的學者主張:可以食用拜星教徒的所宰物。有的學者主張:不允許食用拜星教的所宰物。

2、宰牲的工具須得鋒利,能一次出血,割斷氣管。如刀子、石片、木片、寶劍、玻璃,鋒利的竹片,但不許用牙齒、指甲宰牲。

《馬立克聖訓集》中有:一女人牧羊,一隻羊突然生病,她趕去用石片宰它。對此有人請示穆聖,他說:“食其無妨。”

拉菲爾的傳述:有人請示穆聖:我們可否用鋒利的石片、木片宰牲?穆聖說:“凡是鋒利的東西,只要能宰出血即行,誦主名即可食。但不能用牙齒和指甲宰殺。”伊本•安巴斯的傳述:穆聖禁止了邪魔式的宰牲;即劃破皮,不斷血管,讓牲畜痛死。

3、割斷氣管和食道,而割斷兩靜脈血管不爲條件,因爲氣管和食道是飲食的通道而與生命無關。若宰掉了頭,食其不爲非法。同樣,從腦後宰到前面時,食其不爲非法。

4、誦主之名宰之, 馬立克主張:凡未誦真主之名所宰的均爲非法。無論故意或忘記未念真主之名。這也是伊本•西林等學者的主張。

艾布哈尼法主張:宰牲者故意未念真主之名而宰牲,食其肉爲非法。若忘記未念時,食其肉爲合法。

沙菲爾主張:只要宰牲者是有資格宰牲的,無論故意或失誤未念真主之名所宰的東西,食其爲合法。阿依舍的傳述:門弟子們問:主的使者啊!剛信奉伊斯蘭教的人給我們送來些肉。不知他們是否誦了真主之名,是否可食?穆聖說:“你們可誦真主之名而食它。”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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