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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落實捐贈的公益産業
一旦捐贈者用言語或行動說明捐贈時,必須落實捐贈的公益産業。捐贈者應該是能支配公益産業的人、有主事能力的、理智健全的、成年的、自由公民,無需征得被捐贈者的同意。
一旦捐贈落實,不允許出售、贈送,也不許用任何途徑挪用或支配公益産業。
捐贈者一旦亡故,公益産業不得作爲遺産來繼承,因爲這正是公益産業的含義。穆聖曾對歐瑪說:“公益産業不得買賣、或送人或繼承。”
艾布哈尼法主張:可以出售公益産業。艾布優素福說:假若艾布哈尼法聽到此段聖訓時,就不會這樣主張。
沙菲爾派主張:被贈的奴隸的管理權,應交給真主,因爲他不是捐贈者和被捐贈者的財産。馬立克、艾哈默德主張:應把奴隸的管理權交給被贈的人。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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