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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窮人吃飯
教律明文沒有說明食品的數量和種類,這一切須得按習慣來制定,食品按一般家庭而吃的來衡量,並不是按節日或喜慶之日改善生活的最高層次,也不是按食用的最低水平來衡量。
假若一人的家庭經常食用肉、蔬菜、麵包時,不能用低於此水平的食物,交納罰金款待窮人,只能用類似的或更好的食物來款待窮人,因爲類似中包括一般中等的。高級的中有中等和額外的。這根據應人,應地而宜。
馬立克主張:在麥地那一個“蒙得”的食品能夠用一餐。但其他地區的生活不同於麥地那人的生活,我認爲應按麥地那人生活的中等水平交納罰金。真主說:(……破壞誓言的罰金,是按自己家屬的中等食量……)(《古蘭經》五:89)。
衆法學家主張:把一餐的食品款待給十個貧窮的穆斯林爲條件。但艾布哈尼法主張:可以給予被護民的窮人。如果款待了一個貧民十日的口糧,便能代替十個貧民。但其他法學家主張:給一個貧民款待十天,只能算爲款待了一個貧民。
款待貧民的這一項是針對有能力者相對而言。所謂有能力者是擁有他和家屬生活費額外的錢財者。
部分學者主張:有能力者就是擁有五十枚銀幣者。
奈哈爾主張:是擁有二十枚銀幣者。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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