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7-5-12
- 最後登錄
- 2025-8-5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50192
- 閱讀權限
- 250
- 文章
- 367807
- 相冊
- 1
- 日誌
- 8
    
狀態︰
離線
|
肇事撞癱人無罪?證據力
劉姓男子,開車時,被後方一汽車高速衝撞,事後造成劉姓男子下半身癱瘓,肇事車輛裡坐的是一男一女,起先女承認開車,後來女方又說是替男的頂替,女方判決無罪確定後,檢方起訴男子,法官又判男子無罪,形成「無法確定肇事人」的無頭駕駛,原審法官認為,車禍當時兩人都已經下車,也沒有目擊者看到誰開車,又兩人又各說各話才無法判定兇嫌,但劉姓男子和檢察官不服,揚明再上訴追查真相。
法律教室: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謂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知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
上述案例因證據力推定的關係,因而使肇事者獲判無罪,但明明就是有人肇事,才會有車禍發生,造成劉先生的傷害檢察官,仍須依法找出肇事,也可要求有犯罪嫌疑的人作具結,若是犯罪嫌疑人若說謊或做不實之陳訴都會另外觸犯偽證罪,但由本案例也可以看出檢察官起訴之草率,導致證據力之不足,才有上述個案的問題。
來源:聯晟法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