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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當庭17秒解鎖 誹謗不起訴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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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9 00:39:5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當庭17秒解鎖 誹謗不起訴

  有開鎖教官之稱的退休警官謝先生,代言「愛鎖謝教官機車防盜鎖」,標榜不管是敲擊、鐵鋸、開鎖,都無法破解。但新北市鎖商余先生,在網路貼文踢館,指這種鎖幾秒鐘就能打開,毫無防盜可能,遭謝告加重誹謗,檢察官要余當庭驗證,不料,余帶來鎖匠十七秒就將鎖打開,檢方將余不起訴。
  曾任中央警官大學開鎖教官的謝先生,十年前,遭汽車防盜鎖業者何添進在雜誌上刊登廣告,恥笑謝無法破解他生產的「鋼甲武士」防盜鎖,謝怒告何誹謗,開庭時,謝也當庭在三分鐘內連續破解何的三種鎖,讓何認輸,謝也聲名大噪。不料,當庭開鎖戲碼十年後再度上演,但這次落敗的卻是謝。
  這起紛爭的起因,係新北市「鎖王精品店」老闆余先生在雅虎奇摩拍賣網,以「良心建議」為題發言,指「來自德國工藝Trelock精細鎖芯多重防護,簡單說,此鎖心,請拿給鎖匠開,幾秒鐘,就能打開,就像家中使用的喇叭鎖心一般,毫無防盜可言」、「市面上"愛X鎖(ISO-602)謝XX機車防盜鎖"不建議購買」。讓退休後在愛鎖公司擔任董事,並代言該公司生產的「愛X鎖(ISO-602)謝教官機車防盜鎖」的謝不滿提告。
  開庭時,余供稱,這款鎖連學徒都能打開,才會建議客人不要買,為證明所言不假,余請鎖匠當庭開鎖,鎖匠用了一個鑽孔的小錐子加上一個Z型帶動工具,約十七秒就打開。檢察官因此將他不起訴。

法律教室:

在網路上發表言論,可能牽涉的法條有二,其一為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與第310條之誹謗罪,關於前者,有時候工作壓力大,情緒一來,任何侮辱他人的話語就脫口而出,這樣的行為都觸犯刑法上公然侮辱罪,可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若無法證明所言者係非私德問題,且與公共利益有關時,因為無法證明所言者為真實,則應入罪。關於在校園網路上的言論,有無構成誹謗罪可能性時,從法律面觀察,主要是檢討網路上的言論是否符合此一罪名的構成要件,第一是有無散布於眾的意圖,第二是其程度上能否指摘或傳述足以誹損他人名譽。

此外,誹謗罪之處罰重心在虛構與散佈不實消息,至於個人出於善意所為之評論應受到言論自由之保護。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並且屬於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構成誹謗罪。所謂的「善意」是指行為人所散佈之事實屬於真實,或者,所散佈之事實無法被證明為真實,但行為人已經盡其查證之義務,不罰。

在本例中,本件的關鍵重點,即在於鎖店老闆余先生在文章中所為的陳述是否屬於真實,或者,對所陳述之內容是否已善盡查證之義;余先生所指摘內容乃係指謝先生所代言的防盜鎖並非如廣告所稱無法破解,且甚至毫無防盜效果,並當庭示範開鎖,果然僅花了17秒就將鎖解開,確實與廣告所稱大相逕庭,可見其所發表的內容並非不實,此外,余先生所針對的事項是否為可受公評之事;謝先生於該業界相當知名,其所代言的自家產品亦十分熱賣,然而,其商品品質並不如其廣告所稱,確實有誤導消費者之虞,余先生於網路上發表此文章,告知消費者該商品並不如預期中有那麼好的防盜效果,應屬可受公評之事。

結論,在本例中,余先生並未虛構事實,而謝先生所代言的產品成效亦屬可受公評事項,故余先生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檢察官給予不起訴處分。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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