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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胡亂張貼廣告單 屋主回貼臉觸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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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11 17:36:0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胡亂張貼廣告單 屋主回貼臉觸法

北部一名女子為了宣傳效果,將廣告單亂貼在巷弄,在貼的時候,剛好被某曾姓屋主撞見,曾屋主上前阻止、理論,還把廣告私下貼到女子臉上,女子認為屋主構成傷害,一狀告到法院。
這位女子,為了宣傳廣告,在巷弄中走幾步就貼上廣告宣傳,電線桿也不放過,剛好貼到屋主家門外,屋主騎摩托車返家見狀,看到家門前被貼的亂七八糟,氣的上前理論,並將廣告撕下。但女子也不甘示弱,馬上反嗆此曾屋主,曾屋主一氣之下,將廣告單往女子臉上用力一貼。不料,此廣告單黏性不佳,馬上掉下來,曾屋主又將掉下的廣告單,撿起,再用力往女子臉上貼上,這兩次的連續動作,讓女子非常生氣,感覺被人打了巴掌,一狀告上法院,認為曾屋主打人,提傷害告訴。
事後曾屋主自認理虧,已經向此女子道歉,且願意和解,但是女子因為此事非常不悅,認為被罵又被打,獅子大開口要求兩百萬才願意和解,曾屋主聽到此金額,寧願被起訴也不願意賠償,最後經過法官的調解,雙方才願意用一萬二千元和解,真是得不償失。

法律教室:

所謂傷害罪,依刑法第兩百七十七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客觀來說,傷害罪一定要有驗傷單來證明身體受到傷害,而如果單純的貼廣告到臉上,應該很難成立,但有可能成立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的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應依當時情況與事後證據判斷。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力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曾屋主將傳單往女子臉上用力一貼的動作,已經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力,故已違反民法之規定,應當賠償。筆者認為,每天大大小小的爭執發生,但在爭執自己的理論中,切勿觸犯法律之規定,不禮貌的方式對待他人,使他人感覺不舒服,都是非常不正確的。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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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11 20:36:31 |只看該作者
亂貼本來就不對,但開口兩百萬會不會也太誇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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