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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17 00:27: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法學家對複分遺産的主張

有關複分遺産沒有經、訓的依據可做參考,因此,衆法學家對此有不同的主張;有的學者主張:不必要把遺産的餘額複分給法定份額繼承人。他們得到法定的份額後,再沒有父系繼承人時,把遺産餘額上繳國庫。有的學者主張:可以把遺産餘額複分給法定份額繼承人乃至丈夫和妻子。有的學者主張:除過丈夫、妻子、父親、祖父外,可以把遺産餘額複分給所有法定份額繼承人:女兒、兒孫女、胞姐妹、同父異母的姐妹、母親、祖母、同母異父的弟兄、同母異父的姐妹。這是最正確的主張。這也是歐瑪、阿裏、衆聖門弟子,再傳弟子的主張。也是艾布哈尼法、艾哈默德、沙菲爾派、馬立克派的部分弟子的主張。他們並主張,國庫管理失調的情況下,把遺産餘額複分給法定繼承人。他們認爲:給丈夫和妻子不復分餘額的道理是,複分是針對血緣的,因爲丈夫與妻子兩人沒有血緣關係。

給父親、祖父不復分遺産餘額的道理是:複分是針對沒有父系繼承人的情況,而父親、祖父己通過父系繼承人身份得到了餘額,再不能以複分的方法得到繼承的權力。

埃及遺産法大致與上述這個主張雷同,但夫、妻能否得到複分的遺産餘額的問題執行了奧斯曼的主張。奧氏裁決可以把遺産餘額複分給丈夫或妻子。也就是說:夫妻一方亡故,只有一方繼承,再無其他繼承人,那麽,活著的一方,通過法定份額和複分的方式,接受所有遺産。

埃及繼承法規定:先給旁系血緣的繼承人分配遺産後,再把餘額複分給丈夫或妻子。

憲法第三十條規定:若給法定繼承人分配遺産後,沒有父系繼承人時,那麽,把餘額複分給除丈夫或妻子以外的法定份額繼承人。若沒有父系繼承人或任何直系法定份額繼承人或沒有旁系血親的任何一位繼承人時,才可把餘額遺産複分給丈夫或妻子。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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