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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失業男不敢讓家人自己失業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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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4 01:27:1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失業男不敢讓家人自己失業

  各行各業的大環境相當不景氣,求職者經過長時間的待業在所難免,偏偏就有人假裝自己已找到適任的工作,竟在妻子要錢時,謊報薪水被搶,還沒有真正的有工作情形下,就得先面對官司。

  台中縣游姓男子他出獄後,一直想要回歸正途,但社會環境不理想,找不到適任的工作,卻向住在台北的妻子謊稱自己已有正當職業,不料游妻南下探望時,她發現他不但沒錢,就連手機也都不見了。 男子見此情,便向管轄警方謊報薪水及自己手機被搶,再拿著報案三聯單向妻子圓謊,最後被檢方依誣告罪起訴。起訴書中表示,游(28歲)曾因毒品、偽造文書等案件服刑,出獄後找工作不順,就每天在外面遊蕩閒逛,同時還向妻子宣稱表示目現已有正當工作,發薪水日時,妻南下向他要錢時,卻發現他不但沒錢,連手機一併不見了,游為圓謊才出此下策。

法律教室:

  上述游男因出獄後,一直找不到工作,為了讓妻子以為自己有正當工作,於是向妻子表示薪水是有領到只是被強奪走了,並有附上向警方報案後之報案三聯單。如游男所說被強,警方應會按刑法第325條強奪罪辦理,只是其客觀條件,仍需要有行為人之強奪行為,如跟本就沒有所謂的行為人,何來成罪之有呢?惟謊報刑事案件,得按同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加以移送游男;其上之誣告罪之成立條件相當容易,只要游向警方表示有不特人的第三人有犯罪之情形,即可以成立本罪,即便沒有指定特定犯罪嫌疑人亦可。倘有,指定特定犯罪嫌疑人,則有同法第169條誣告罪之虞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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