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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天課
馬立克、艾哈默德等學者主張:誰擁有達到課額的財物,爲了逃避天課,在圓滿一年前出售或贈送或揮霍其財産,那麽,他仍負有天課的責任。年底應向他徵收天課,年初出售或贈送或揮霍者則不算爲逃避天課者,其依據是:真主說:(我確已考驗他們,猶如考驗園圃的主人們一樣。當時,他們曾盟誓,他們必定在早晨收穫園圃中的果實,並不留一部分給貧民。當他們正在睡覺的時候,從你的主發出的災難降臨那個園圃。一旦之間變成焦土一樣)(《古蘭經》六八:17—20)。由此可見,園圃的主人逃避天課,遭到了真主的懲罰,因爲他們圖謀剝奪應受天課者的份額,結果自招禍患,罪有應得。例一、病危中的病人休妻自討苦吃;例二、兒子爲了提前得到遺産而殺害父親,結果雞飛蛋打,被法庭判處死刑,並剝奪繼承權。
艾布哈尼法、沙菲爾主張:圓滿一年前爲逃避天課,出售或贈送或揮霍財物者,屬犯罪者、抗違真主者,但不繳納天課。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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