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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詐欺集團已經自行開設法院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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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1 00:53:1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詐欺集團已經自行開設法院

  台X市一名羅姓男子受僱於詐騙集團,他主要是負責冒充書記官,並向不知情的被害人,佯稱對方因遺失身分證被不法歹徒利用,於是可能涉犯詐欺罪,就藉機詐騙被害人的錢財,經過台北地方法院審理終結後,依偽造文書罪判處羅姓男子有期徒刑一年。
地院的判決書指出,二十四歲的羅男,從報紙廣告應徵「外務催收員」,結果就受僱於綽號為「國哥」男子所組成的詐騙集團,並開始假冒地檢署監管科書記官「蔣X杰」。
  「國哥」向一名陳女佯稱自己是「地檢署檢察官鄭X揚」,表示對方的身分證遭冒用,須提出相同額度現金,交由地檢署保管之,並馬上派出羅男持蓋有「鄭X揚」公文用章的偽造收據,假冒成地檢署書記官,向陳女收取不法現金30萬元左右。羅男拿到錢後,從中獲取3萬元報酬,其他餘額匯入「國哥」所指定的人頭帳戶。又在隔天再另一名朱女重施故技,所有財產須交付法院保管,等司法過程調查結束後才可歸還。朱女不疑交付550萬元,後來察覺不對,才向警局報案受理。

法律教室:

  有關上述羅男佯稱自己是「地檢署的檢察官」並向被害人收取不法利益,同時開立偽造監管科的收據,可能會觸犯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罪及第218條偽造盜用公印或公印文罪,並於使該收據時,同時觸犯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再以施用詐術的方式向被害人表示檢察官身份,並行使職權上之必要行為,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於是交付財物於羅男,亦可能會觸犯同法第339條。至於羅男是否適用同法第335條侵占罪的部分,關鍵在於羅男施以詐術,向被害人表示要求需交付財物給他保管至司法程序結束時,並從其中謀取不法利益,有關將「交付保管財產之行為」還是有侵占的行為,只是最後適用法條上的問題。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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