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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法對婦女權益的保護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人權研究中心副部長、著名的憲法學家亨金說:“我們的時代是權利的時代。人權是我們時代的觀念,是已經得到普遍接受的惟一的政治與道德的觀念。”f張曉玲著:《婦女與人權》,新華出版社,1998年10月第一版,第1頁。相類似觀點還可參考張秉民主編:《伊斯蘭法哲學》,寧夏人民出版社,2002年10月第一版,第328頁。]隨著世界聯繫與交往的日趨緊密,社會經濟的發展,伊斯蘭國家也正經歷著一個文化整合和現代化的過程,伊斯蘭文化中的婦女權益問題也越來越受到世界各國學者的關注。
婦女占地球人口的近一半,支撐著人類社會的“半邊天”。自人類有史以來,對於婦女問題,各種文化實體和學派都持有不同的看法,甚至是對立的觀點。“伊斯蘭為女子規定的權利和地位,不論是《古蘭經》或者是早期先知穆聖制定的各種制度都是清晰明瞭的,女人既不屬於低級的人類,也不比男人缺少一點人格。問題在於,世界上許多民族接受了伊斯蘭後,包括阿拉伯人,都或多或少保留了過去千萬年的歷史傳統,捨不得丟棄,所以,許多現代的人把一些穆斯林社會的地方陋習當作伊斯蘭在大力宣揚,歸罪於伊斯蘭文明和信仰。”[轉引自阿立·蔣敬編譯:《穆斯林婦女叢談》第4頁。]對於此,伊斯蘭學者們,甚至是嚴肅認真的非穆斯林學者們,都在積極客觀糾正著這個認識上的錯誤。本文亦將從伊斯蘭經訓的角度出發,對人們所關注的婦女權益保護問題作一個介紹性的的綜述。
一、《古蘭經》和聖訓中關於婦女權利地位的規定
女人,在人類歷史上都受著大男子主義的壓迫,每個社會都有著許多關於女人卑賤的傳說和習慣。“《古蘭經》是真主頒降的最後啟示,人類一切經典的總結,闡明了人類生活的全部法則,女人在這部經典中獲得解放和人的尊嚴。《古蘭經》確認女人的生存權利,以法制保障她們的物質利益,與男子平等的地位,她們不是男人的財產和奴隸,社會應當尊重她們的尊嚴、婚姻和感情,在家庭中,她們是高貴的母親和受尊重的妻子,在社會中,她們有自己學習、工作和活動的權利,是建設和服務社會的一員。”[轉引自阿立·蔣敬編譯:《穆斯林婦女叢談》第9頁。]
(一)婦女的基本人權
當一千四百多年前,伊斯蘭從真主的最後啟示中降示時,就已對女人的基本人權和地位做了十分明確的答覆。《古蘭經》“婦女章”(第四章)開頭第一句經文是:“眾人啊!你們當敬畏你們的主,他從一個人造你們,他把那個人的配偶造成與他同類的,並且從他們倆造許多男人和女人。你們當敬畏真主一一一你們常假借他的名義,而要求互相的權利的主一一一當尊重血親。真主確是監視你們的。”(4:1)[馬堅譯:《古蘭經》,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年版,此後引語形式相同。]
從這段經文看來,“真主對人類的造化以一個單獨的個體開始,然後像細胞分裂一樣變成一雙。男人和女人本是同根生,他們都享有同樣的人權,不存在男人和女人哪個更高貴的區別。在伊斯蘭的全部經典中,不存在任何歧視婦女的觀點,而強調不論男人或女人,高貴的準則是對造物主的信仰和敬畏。”[轉引自阿立·蔣敬編譯:《穆斯林婦女叢談》第23頁]
(二)自由權利
在伊斯蘭的經典和法制中,男人和女人的自由權利沒有區別,例如宗教信仰。《古蘭經》說:“宗教絕無強迫,正邪確已分明。誰不信惡魔而信真主,誰確已把握住堅實的、絕不斷折的把柄。真主是全聰的,是全知的。真主是信道的人的保佑者,使他們從重重黑暗走入光明。”( 2:256-257)真主啟示宗教對任何人都無強迫,而真主是信道的人的保護者,這是對全人類的廣泛聲明,沒有把人類中的女性排除在外的意思。有許多聖訓記載,先知穆罕默德曾接見婦女信士,聽取她們的意見,允許她們參與討論政事和宗教,參加社會活動和自衛戰爭。婦女有權在法庭上作證,而且在婦女熟悉的問題上,女子的證詞受到最大重視。[周立人著:《思想緯度的重構》,香港天馬圖書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175頁]
在婚姻問題上,許多穆斯林社會中實行父母包辦,這是絕對違背伊斯蘭教義的,屬於地方陋習,伊斯蘭不許可強迫男女成親,不許可父母強制兒子娶妻女兒嫁人。伊斯蘭教義給女人充分結婚和離婚的自由;結婚後的女子不必放棄個人姓名,不是婆家的私有財產。婚後的女子只是家庭中的一個合作成員,她享有許多特權,例如個人的財產和對家庭的管理權。
(三)社會活動權
先知穆聖說:“學習是穆斯林男女的天職。”學習是接受知識的行為和活動,不僅宗教知識,也包括一切提高能力和認識的知識,男女求知一律平等。求知的目的在於應用和實行,發揮個人的聰明才智為社會做貢獻,即勸人行善止人作惡,因此,服務社會也是男女一律平等。作為女人,真主造化她們的生理和性格特徵,決定了他們的特殊使命,如治理家政、養育兒女、充當丈夫的賢內助,也屬於社會建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除了家務,家庭以外的社會工作也需要婦女參與,但是有許多工作更能發揮女性的擅長,如教師、醫護、會計、藝術和現代媒體通訊。“伊斯蘭不主張凡是有男人的地方都應當有女人,表現男女地位同等,但是伊斯蘭教義明確指出,凡是有利於社會的工作,男女獲得真主同樣的喜悅和賞賜,因為那樣的工作都是與人為善,等同于功修。”[轉引自阿立·蔣敬編譯:《穆斯林婦女叢談》第24-25頁]《古蘭經》說:“以造男性和女性的主發誓,你們的功修卻是不同的。”(92:3-4)
女人最特殊的工作是做母親,因為《古蘭經》說:“你的主曾下令說:你們應當只崇拜他,應當孝敬父母。如果他們中的一人或兩個人在你的堂上到達老邁,那麼,你不要對他倆說‘呸!’不要呵斥他倆,你應當對他倆說有禮貌的話。你應當畢恭畢敬的服侍他倆,你應當說:‘我的主啊!求你憐憫他倆,就像我年幼時他倆養育我那樣。’你們的主是最知道你們的心情的。如果你們是善良的,那麼,他對於常常悔過者確是至赦的。”(17:23-25)真主借男女生理機能繁衍後代,使人類繼續在地球上存在,在人母心髓中設置無私的深愛,對兒女全神傾注。感化人性的大功業是慈母之心,人性始於母愛。母親懷孕生產,新生命出生後,須經常年撫養和教育。母親的貼心遠比父親來得親近。
因此先知穆聖說:“天堂就在母親的足下。”母親是每個人的啟蒙導師和最精心的保育員,一切教育從孩提開始,影響一生的性格和人品,影響整個社會。伊斯蘭堅持必須對婦女加強做母親的責任教育和提高母親的高貴意識。
(四)參政的權利
參政就是參加社會管理,例如選舉和擔任公職。女人有權表白自己對信仰的忠誠和接受社會責任,真主啟示他的使者說:“你當與信女們誓約,當為她們向真主告饒。”( 60:12)在奧斯曼被推選為哈裡發[哈裡發:阿語譯音。意為“繼承者”。現在在中國很多清真寺裡,指學做阿訇的學員。]之前,負責推選委員會的阿卜杜爾·拉赫曼·阿烏夫曾經向許多人徵求意見,其中包括婦女。先知穆聖臨終時,指示他的弟子們,要用選舉的方式推舉穆斯林社會的領導人,選舉的權利不止局限在男子中,女人也有同樣的權利。
伊斯蘭的經典和法制中從來沒有不許女人參加公職的限定;伊斯蘭的歷史上和現代社會中,女性擔任公職的例子不勝枚舉,例如議員、總理、部長、官員和經理。
(五)擁有財產的權利
西方國家承認女人有權擁有財產是十九世紀從英國和法國開始的,而伊斯蘭早在一千多年前就承認女人有同樣的權利。《古蘭經》說:“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親所遺產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親所遺產的一部分,無論他們所遺財產多寡,個人應得法定的部分。”(4:7)“男人將因他們的行為而受報酬,婦女也將因她們的行為而受報酬。(4:32)”前者是指婦女有權獲得家庭的遺產,後者是指她們自己勞動所得的報酬,當然勞動報酬不僅是物質的財產的獎勵,而且還有真主的精神恩賜,因為正當的勞動都屬於善功。
“當他們擁有了屬於自己的財產,就有了權利和地位,這些都受到了伊斯蘭法律的保護。例如,結婚後的女子私房財產,不論得之於娘家的遺產,還是丈夫的聘儀,或者是自己的勞動所得,任何人無權干涉和支配。只要妻子本人志願,拿出自己的私房財產幫助丈夫渡過難關和養育家庭,丈夫必須承認是妻子的捐獻,等同于施捨,丈夫應當表示感謝和領情。”[轉引自阿立·蔣敬編譯:《穆斯林婦女叢談》第25-26頁]
(六)家庭中的權利
真主在《古蘭經》中啟示說:“她們(妻子)是你們(丈夫)的衣服,你們是她們的衣服。”(2:187)把妻子比作衣服,可以隨心所欲地穿上和脫去,在許多民族文化的成語中都能見到,但是真主的啟示把夫妻之間都互比作衣服,強調了在夫婦的小家庭中,男女平等的關係,丈夫和妻子彼此都應當發揮“衣服”的作用,互相保護。
鑒於女性的生理特徵和家庭責任的不同,丈夫須為擔養妻子和家庭負更大的責任,伊斯蘭的法制根據經訓原則規定,不論妻子有多少私房財產,丈夫必須承擔向妻子和兒女提供衣食和住房的責任。但是,丈夫對妻子兒女的供養是量力而行,而不是與任何人攀比。因為《古蘭經》說:“教富裕的人用他的富裕的財產去供給,教窘迫的人用真主所賞賜他的去供給。真主只依他所賦予人的能力而加以責成。”(65:7)
妻子在家庭中所座享有的不僅是財產的權利和物質供養的權利,而且享有愛悅的權利。《古蘭經》說:“他的一種跡象是:他從你們的同類中為你們造配偶,以便你們依戀她們,並且使你們互相愛悅,互相憐憫。對於能思維的民眾,此中確有許多跡象。”( 30:21)妻子不是養在家中的寵物、奴隸、性發洩的工具、生育的機器,而她們是與丈夫平等的配偶,她們從感情上應當享有人類的待遇,如依戀、愛悅和憐憫,而且是互相的關係。這種關係是真主的造化,使男女互有“異性相吸引”的天性,也是真主的天啟使命,因為這種關係只許在通過結婚手續後的正常夫妻之間存在。先知穆聖說:“你們中最優秀的男人,是在家中善待自己妻子的人。”丈夫對妻子的善待絕不只是給錢花、管吃穿,而且精神的恩愛和人格的尊重更為重要。【阿立·蔣敬編譯:《穆斯林婦女叢談》第26-27頁]
不能否認,《古蘭經》的出現結束了阿拉伯人對女性蔑視和壓迫的歷史。許多西方著名的伊斯蘭歷史學家對此都有客觀的描述。美國著名的伊斯蘭歷史學家卡倫·阿姆斯壯教授在《穆罕默德先知生平》(USA,1992)中說:“如上所述,在伊斯蘭之前的阿拉伯社會,活埋女嬰和虐待婦女是普遍的正常現象,婦女沒有任何權利,她們的生活比奴隸更差,簡直就像與人生活在一起的低級動物。在那個完全蒙昧的社會中,穆罕默德先知宣告了女子解放的真主啟示,令全社會震驚,例如女人可以到法庭作證,女人有權繼承祖產。
二、伊斯蘭人權思想中的婦女權益觀
學者巴薩姆·提比( Bassam TiBi)在談論伊斯蘭人權問題時指出“人權被理解為個人對社會和國家的要求,而不是個人對國家和社會的義務,這是歐洲啟蒙運動的中心理想……在伊斯蘭中,真主的權利在人權之上。”[按照國際人權的標準以及當代各國對人權的理解,個人的權利是人權理論中首先要考慮的問題,個人權利必須得到國家法律的保障,以避免他人,尤其是受政府和社會的侵害。許多穆斯林在這個領域堅持傳統的觀點,即為了政府和社會的利益,必須捨棄個人的權利和利益,個人必須時刻注意自己的義務,反對個人主義,突出集體主義的價值和優越性。當代最有影響的伊斯蘭原教旨主義思想家阿布·阿拉·毛杜迪(1903-1979)亦認為,個人必須服從政府,否則就不是一個虔誠的穆斯林,就是伊斯蘭的敵人。伊斯蘭國家中有一部分實行的是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就決定了傳統觀點對其人權學說的深刻影響。]
首先,伊斯蘭反對把人權的概念世俗化和功利主義化。人權在伊斯蘭看來應體現出信仰的價值實體而具有神聖性。由於“人類是天生軟弱的”(《古蘭經》4:28)人權的道德標準只能由至上至睿的真主來制定。這就克服了其他人權模式只從人本出發談論人權的弊端。因此,伊斯蘭婦女權利與地位的標準亦即體現在《古蘭經》與聖訓之中。不管時代如何變遷,經訓精神亦在。
其次,伊斯蘭不把人權僅僅看作是個人的權利,而是將個人的權利投放在集體權利中去對照審度,視所處環境的不同而定位。伊斯蘭認為只維護個人權利而不維護集體權利,個人人權亦得不到維護。正是出於這一考慮,伊斯蘭明確規定了男人和女人基於自身生理機能的不同,而在家庭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角色分工不同的具體行為規範。
最後,伊斯蘭人權還強調權利與義務的高度統一。例如眾所周知的穆斯林有享受天課的權利,但同時又有交納天課的義務。丈夫有比妻子多得一分遺產的權利,但同時又必須承擔養家糊口,救濟親屬的義務;妻子有受丈夫保護和贍養的權利,同時又有做賢妻良母的義務。只有將權利和義務高度結合起來,才能達到社會運轉的均衡狀態,實現公正與和平的目標。[周立人著:《思想緯度的重構》,香港天馬圖書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77-79頁]
三、伊斯蘭社會現象中的婦女權益
(一)穆斯林女子的裝束原則
《古蘭經》是穆斯林生活方式的最根本依據,例如禮拜、齋戒、飲食、家庭關係等,男女服裝的原則只是其中的一例。關於女子的衣著原則在《古蘭經》中再明確不過,例如:“你對信士們說,叫他們降低視線,遮蔽下身,這對於他們是更純潔的。真主確是徹知他們的行為的。你對信女們說,叫他們降低視線,遮蔽下身,莫露出首飾,除非對她們的丈夫……”( 24:30-31)伊朗女孩索菲亞說:“我喜歡穿長衣、戴頭巾,因為我不喜歡男孩們用不友善的眼光上下打量我,我希望他們注意我的是智慧和人品,而不只是身材和臉蛋。我並不認為我的裝束是一種負擔,相反,這樣的裝束保護我,讓我更勇敢更高貴的生活。”這樣的女孩不勝其數,她們首先服從真主的命令,然後深刻體會著對社會和個人的好處,從不同的角度和層次上理解真主對女性的憐憫和愛護。[林紅:《她們是怎樣戴上頭巾的》,載《高原》2006年第5期]
伊斯蘭對女子只提出了裝束的規範原則,而沒有具體指出必須穿哪個民族的服裝為標準的典型,不要求世界各地的穆斯林婦女都穿成阿拉伯古萊什民族的樣子。只要遵照這個原則,不但各地穆斯林有自己民族的特色,而且隨著時代的發展,服裝的設計也在不斷更新,表現著一個民族的精神面貌。
當很多社會對女子的頭巾問題視為可有可無,只是民族問題時,穆斯林婦女們卻為真主的這份慈憫而深深感恩,這不只是對自己的保護,也是對自己丈夫的忠誠表現,更是對社會穩定做出了自己的貢獻。
(二)伊斯蘭的“一夫多妻”制
當提到伊斯蘭的婚姻制度,很多人都對伊斯蘭婦女的地位與權益打抱不平。因為很多人都認為穆斯林男子必須娶四個妻子。由婚姻關係建立家庭是穆斯林社會建設的基礎,因此,伊斯蘭的婚姻法是來自真主的啟示,並且通過嚴格的法律給予確認和限制。成年男人和女人必須正當結婚成為合法的夫妻,並且施以人生目的的教育和指導,又建立了許多道德和法律的條件和限制,例如,準備成婚男子的經濟條件、健康狀況和感情基礎。結婚之後丈夫是家庭的主管,他必須為妻子承擔一切責任。婚姻是社會管理的重要法制,是社會穩定和家庭幸福的根本保障,因此,在伊斯蘭社會中,不應當存在同居、通姦、強姦、同性戀、婚外情和性騷擾等這類骯髒的醜聞。真主命令穆斯林男人要尊重女子的人格,在她們同意的情況下娶為妻子,保護她們的經濟獨立的權利,享受家庭主婦和兒女母親的尊嚴和地位。
“伊斯蘭的婚姻法制是恒定不變的,過去現在和將來都不會因為任何理由而改變和廢止,因為這是符合人類基本天性的天啟法度,只可能在特殊的社會條件下做某些必要的調節和適應。”[【美】湯瑪斯·李普曼:《伊斯蘭教與穆斯林世界》,新華出版社1985年版,第243頁。]
伊斯蘭的法制規定,成年的男女都必須結婚,男人和女人都不應當守單身。穆聖說:“結婚是信仰的一半。”男人應當有妻子,女人必須有丈夫,這才是正常的人類生活,是建立文明的基礎。伊斯蘭的教義和法制積極鼓勵一夫一妻的家庭生活,只有因為特殊的理由男子才允許多妻,限度是最多娶四個妻子,這些特殊的情況如戰爭和災難之後男子死亡太多,孤女和寡婦人數超過了男人,她們需要有人擔養和保護,或者第一位妻子因疾病、性無能、不孕等原因,這個法規可以杜絕賣淫、姘靠、女子受騙或無家可歸等社會混亂現象。多妻問題在任何時代都事實地存在著,無法制止,因為屬於人性中不可克服的生理和社會需要的存在。[張秉民在其主編的《伊斯蘭法哲學》中指出多妻制並非始於伊斯蘭教,在伊斯蘭教產生前的阿拉伯半島,甚至世界上許多民族的人們和其他宗教信徒,在婚姻問題上就已經實行過多妻制。多妻制產生于奴隸社會,奴隸主及封建帝王無不妻妾成群。中國封建帝王就後宮佳麗三千,在歐洲,只是從查斯丁尼一世(Justianl 483-565年)起才強調一夫一妻制。]
真主在先知穆聖經歷了“伍候德戰役”(西元625年)之後下降了這個啟示。戰後穆斯林將士死亡人數很多,穆斯林社會面臨大量孤兒和寡婦的問題,無法妥善解決,這樣的情況在人類歷史上不斷發生。真主在《古蘭經》中說:“如果你們恐怕不能公平對待孤兒(包括孤獨的單身女子),那麼,你們可以擇娶你們所愛悅的女子,各娶兩妻、三妻、四妻;如果你們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他們,那麼你們只可以各娶一妻。”(4:3)
這段經文就是伊斯蘭婚姻法允許穆斯林男子最多娶四個妻子的經典根據和歷史背景,娶多妻者首先應是願意幫助一些有困難的女子,盡到道義的責任,也要考慮個人對女子愛悅的感情問題,然後保證他們公平待遇,否則只可各娶一妻,穆斯林社會的法制是以信仰為基礎,敬畏和服從造物主的命令,遵從這個法律規定就必須同時遵守與此法律伴隨而來的限制性條件,如果不執行這些條件就是違背真主的命令,構成罪過。[張秉民主編:《伊斯蘭法哲學》,寧夏人民出版社,2002年10月第一版,第287-288頁。]
法律允許有限制的多妻,這是寬容的一面,同時法律絕對禁止賣淫、通姦和姘靠,這是伊斯蘭法律嚴厲的另一面。伊斯蘭法制限制最多四個妻子,任何有權勢的人莫能例外,因此,婚姻不是少數富翁放蕩不羈的遊戲,伊斯蘭的婚姻法制必以愛悅為條件,本人和家長必須當場表示同意。伊斯蘭的婚姻法制給予男女雙方同等的權利提出離婚的訴求,因此婚姻不是生活的枷鎖。伊斯蘭法制堅決禁止婚外情欲,因此婚姻不是虛假的幌子。伊斯蘭婚姻制度的目的是要建立一個公正、穩定、和平的社會,永恆的合理法制是人類追求美好生活的理想和希望。[阿立·蔣敬編譯:《穆斯林婦女叢談》第26-27頁]
(三)鼓勵寡婦再嫁
東方女性文化中最殘忍的現象,莫過於寡婦殉夫和守節。這些殘酷的制度在中國、埃及、印度和波斯均實行過。伊斯蘭教產生以前,婦女地位低下,寡婦更處處遭到歧視,再嫁更被認為是不安分之舉。伊斯蘭教興起後,寡婦擺脫了不幸的命運,讓她們進入了一個完美的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時代。《古蘭經》指出:“你們用含蓄的言詞,向待婚的女子求婚,或將你們的意思隱藏在心裡,對於你們都是毫無罪過的。真主已知道你們不久要向她們提及婚約,【故准你們對她們有所表示】,但不要與她們訂密約,只可說合理的話;不要締結婚約,直到守制滿期。”(2:235)穆聖也曾說過:“支持寡婦和窮人生活的人,如同一位走向安拉之路上的饋贈人和一位通宵達旦頌贊主詞的祈禱者。”他還提出要“照顧那些孀居的婦女們”。在伊斯蘭國家,婦女再婚是正當的行為,是不受任何歧視的,同時,還保護和尊重寡婦的權利。伊斯蘭教早在1400年前就廢除了守寡,這是合乎人道的,也是那個時代反傳統習俗的一場革命。[張秉民主編:《伊斯蘭法哲學》,寧夏人民出版社,2002年10月第一版,第281-282頁。]
四、伊斯蘭婦女權益的發展
不可否認,穆罕默德及四大哈裡發時代是伊斯蘭的鼎盛時期,也是婦女地位最高的時期。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純正的伊斯蘭文化所賦予的婦女地位卻因為地方原因而沒有很好的體現。英國歷史學家白納德·路易士教授在他的《中東歷史》( London,1995)中這樣描述:“總而言之,伊斯蘭的產生徹底改變了古代阿拉伯婦女的社會地位,宣佈她們應當擁有財產和其他權利,並且規定了具體措施幫助她們對抗丈夫和主人的奴役,保護她們的人身自由和尊嚴。當時的伊斯蘭社會以嚴厲的法令禁止不信道的阿拉伯人虐殺女嬰的社會傳統。但是不幸的是,伊斯蘭關於婦女解放的思想受到許多地方頑固傳統的阻撓和修正,穆斯林國家沒有按照伊斯蘭的精神給予婦女正當的地位,因此,我們現在看到的穆斯林婦女仍舊貧苦,沒有權利和地位。”
在穆罕默德復興伊斯蘭教期間,就通過教義,禁止溺女嬰,第一次允許婦女有繼承權,限制一夫多妻,約束丈夫任意休妻,給予婦女陪嫁物的所有權等,體現出人人平等的精神,然而在穆罕默德之後,婦女地位出現了下降的趨勢,對於這個問題的原因,許多學者都給予了分析。海菲·加瓦德你( Kaiff-A. Jawad)在《伊斯蘭婦女的權利》一書中,分析婦女地位降低的原因時指出:第一,一定的阿拉伯半島早期舊傳統習俗的恢復,特別是阿巴斯王朝時期更是如此;第二,被征服民族對婦女的各種社會態度滲入伊斯蘭傳統,這些社會態度被當作原則而被賦予伊斯蘭的名稱。因此,婦女的身份開始變質,而這種情況又被後來諸如蒙古人和土耳其的入侵等歷史性的大災難以及伊斯蘭文明的衰落所加劇。總之,伊斯蘭婦女在經歷了四大哈裡發時期,進入阿拉伯帝國後,在具有強烈賦權制的伊斯蘭社會裡,昔日伊斯蘭教賦予婦女的自主權和自由平等的觀念隨著農耕社會的發展和對外的軍事擴展而逐漸消失了。婦女的社會地位被忽略,被迫戴著嚴實的面紗被限制在女家屬的圈子裡,她們服從于丈夫,而丈夫則可以任意地休妻。阿拉伯中世紀哲學家伊本·路西德指出:“我們的社會制度不允許婦女表現自己的才能。人們覺得,婦女生來就是為生育和撫養孩子的。正是這種奴隸地位,消滅了婦女做某些更崇高的工作的才能……她們像植物一樣地生長著……但不能以自己的勞動為自己取得生活資料。”[任厚奎、羅中樞主編:《東方哲學概論》,四川大學出版社,1991年8月第一版,第29頁。】在伊斯蘭國家中,婦女的地位大大降低,這種情況直到二戰後才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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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馬堅譯:《古蘭經》,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年版。
《布哈裡聖訓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年版。
張秉民主編:《伊斯蘭法哲學》,寧夏人民出版社,2002年10月第一版。
阿立·蔣敬編譯:《穆斯林婦女叢談》
周立人著:《思想緯度的重構》,香港天馬圖書有限公司,2002年版。
金宜久著:《當代伊斯蘭教》,東方出版社1995年版。
張曉玲著:《婦女與人權》,新華出版社,1998年10月第一版。
【美】湯瑪斯·李普曼著:《伊斯蘭教與穆斯林世界》,新華出版社1985年版。
【英】諾·庫爾森著:《伊斯蘭教法律史》,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6年版。
查利斯·韋蒂著:《穆斯林歷史上的婦女》,1980年倫敦版。
來源:伊斯蘭之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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