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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1 16:01:3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可否收預購貨物的替代物

衆法學家主張:預購商約有效的情況下不許接受非預購的貨物,因爲預購的貨物交貨前與債務一樣不許出售。穆聖說:“預購貨物者不得變卦,另換別物。”馬立克、艾哈默德主張:可以接受被預購貨物的替代物。伊本·安巴斯主張說:定期預購貨物者,只能接受預購的貨物,否則,接受比被預購的貨物價廉的替代物,不許獲利兩次。這也是聖門弟子的主張。伊本·蓋伊目說:經訓、公決、類比未說明不許接受預購貨物的替代物,而說明了可以接受替代物。因爲解決分歧問題的唯一途徑是古蘭、聖訓。至於要求解除預購商約的問題,有的學者主張:預購者不許接受與預購貨物非同類的替代物。有的學者主張:可以接受預購貨物的替代物。這也是沙菲爾、伊本·泰米葉、伊本·蓋伊目的主張,因爲預購的貨物是有責任支付的。它象其他借貸一樣,必須償還。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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