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447|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善意發表誹謗他人之言論不罰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生活智慧王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3-4-1 18:13:1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善意發表誹謗他人之言論不罰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所謂善意乃非專以毀損他人名譽、信用,或以侵害他人感情名譽為唯一目的


  所謂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例如某公司主管挪用公款,從事公關,因侵占罪嫌被移送法辦,該主管為自衛或自辯,而公開聲稱前屆主管亦屬如此,其自己僅是蕭規曹隨,其聲明內容雖足以毀損前屆主管之名譽,惟因出於自衛或自辯,得阻卻違法而不罰。

  所謂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例如警政督察員奉命調查員警風紀,而陳報員警有包娼包賭之情事。

  所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例如國家或地方政事、個人著作或演藝、媒體記者之報導或公眾人物之情感糾紛。

  所謂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因為中央及地方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均事關社會大眾權益,其記事本應公開於眾,以滿足人民之的權利。
  
  善意發表言論不罰規定於誹謗罪之後,故若發表誹謗他人之言論而有刑法第三百十一條四款情形之一者,當然可以適用此一不罰之規定。

來源:聯晟法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8-2 00:33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