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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誰可以對誹謗他人的人提出告訴?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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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1 18:17:0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誰可以對誹謗他人的人提出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必須限於有告訴權之人才可以提起,至於何人有告訴權是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第二百三十二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
  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第二百三十三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妨害風化罪,非左列之人不得告訴:
   一、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

  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第二百三十四條);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或該法定代理人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被告者,被害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告訴(第二百三十五條);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本條準用之(第二百三十六條)。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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